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第十三条)。二是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通过配备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四条)。三是明确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有关场所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的功能(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四是强化学校、监护人的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在校上网管理制度,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五是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六是强化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并设置专门义务(第二十条)。

(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针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欺凌事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相应规范,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三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权利(第二十七条)。四是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五是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第二十九条)。六是明确新闻媒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告知规则和提供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履行的特殊义务(第三十七条)。四是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职责(第三十九条)。五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限制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要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六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网瘾矫治机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第四十六条)。二是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是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四是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是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