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12〕32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
 市教委、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自2013年1月30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的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 ”。
 (二)安装使用市级统配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包括:CMIS、卡管系统、高中新课程管理系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等)
 (三)学校信息化管理制度健全。
 (四)在市级各项信息化应用评比中成绩优秀。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教委定期对各实验校的项目进展进行核查;同时,组织专家深入数字校园实验校进行指导,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及交流,搭建“专家-实验校”沟通平台。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区数字校园建设的整体规划,指导各个实验学校有计划、高质量的实施数字校园建设,努力体现本区特色。
 第十四条 各实验学校项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学校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编制项目预算。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学校根据批复任务书内容和项目预算开展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项目文档和过程资产,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十二五期间市级根据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批对纳入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的中小学校给予每校不高于200万元经费补助,用于支持和引导项目实施。市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及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市级补助预算申报程序
 (一)经市教委认定的数字校园实验学校,按照项目预算评审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区县教委初审后,由区县教委汇总报区县财政局审核并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涉及信息化内容须经区县经信委评审。
 (二)各区县教委和财政局根据各实验学校编制的项目预算,明确市级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和内容,向市教委申请市级补助经费。
 (三)市教委对区县预算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审核批复后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
 (二)软件开发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采购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购置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软件设计、开发、测试等费用。
 (三)网络工程建设费:是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光纤建设、系统集成等费用。
 (四)数字资源建设与使用费:是指数据的加工、采集和购置,以及使用培训等费用。
 (五)信息化建设监理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在项目进行的前、中、后期对实施进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实验校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区县教委要定期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并向市教委汇报。
 第二十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由市教委统一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实行三级验收机制。
 (一)各实验学校根据任务书的内容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区县教委提请验收。
 (二)区县教委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统一汇总市教委。
 (三)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所有实验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应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定期监控分析实验校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与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所管辖的数字校园实验校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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