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代职教体系仍不健全,存在着结构不完善、统筹不得力、法律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此建议如下。

  目前,我国现代职教体系仍不健全,存在着结构不完善、统筹不得力、法律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此建议如下:

  打破高职升本“天花板”,实现职业教育的纵向贯通

  现代职教体系应当是包含中职、专科、应用技术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内的完整系统。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纵向一贯制的链条没有形成,政策上对专科高职升本不予支持。

  发展职业教育不应该避讳学历,应该适度放开对有条件的高职升本的限制。因为:第一,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可持续性强为显著标志的现代产业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中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传统的三年学制和专科层次已经满足不了需要。第二,许多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是从专科办学起身逐步发展而来的。例如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将许多职教类型的专科学校逐步改制为本科层次的技术学院,后来又将技术学院升格为科技大学,从而形成了中职、专科、本科、硕士及博士五个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日本、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第三,受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老百姓对高学历有着强烈的追求,台湾的完全双轨制职教体系就是例证。应该给职业院校学生平等教育机会。第四,以老牌职业大学为代表的一批优秀高职已经具备应用技术型本科的办学条件。

  开展应用技术型本科教育一方面可以通过促进地方本科院校“转”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也应当允许部分优质的高职院校或专业(群)通过“升”的方式来实现。建议国家采取“转升结合、双管齐下”的方式,按照“口子适当放开、条件从严从紧”的原则,放宽对高职院校的升本限制,特别是对那些办学时间较长、办学积淀深厚、已经具备应用技术型本科办学水准的高职院校或者专业(群),应当给予他们向上发展的空间,满足他们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的发展要求。

  消除部门和区域“壁垒”,实现职业教育的横向融通

  现行的职业教育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这一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统筹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部门壁垒”,割裂了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造成了不同类型、不同体制的职业教育无法统筹协调,职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遭遇体制障碍,给现实中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困扰。例如江苏的南通职业大学早在2004年就与人社部门主管的南通技师学院合并,当时的初衷是整合地方职教资源,探索中高职一体化办学。但事实上,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部门“壁垒”的存在,教育和人社部门的很多政策不能做到兼容共享。由于技工教育属非学历教育,学校内部一直无法实现中高衔接。

  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割管理消耗了行政成本,不利于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造成了一些“地方保护”、“系统保护”、“互不认账”现象的出现。近年来,陕西、云南等地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将技工学校统一归口教育部门管理;湖北、安徽等地出台政策,支持技工学校与高职院校之间开展中高职衔接;福建等地计划将有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校序列。为此建议国家加强职业教育统筹领导,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打破部门“壁垒”,真正做到“一盘棋”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对完成国家规定学业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人社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首次明确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建议国家加快政策的落地落实,将全日制技工教育纳入学历教育体系,支持技工学校与高职院校开展中高衔接,推进职业教育融合发展。

  此外,目前开展的现代职教体系试点,只能局限在省域范围内进行,跨省合作得不到政策支持。比如,东部的一些高职院校和生源相对充足的西部一些中职学校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要继续往深处探索,开展跨省间的中高职衔接,目前没有办法实现。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予以支持。

  填补法律“空白”,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最大特色和必由之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普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畅、责任不明、层次不高、深度不够等问题,企业合作的意识、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较弱,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规范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急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约束和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而反观德、美、法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来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校企合作。

  《 》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目前,宁波、青岛等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已经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校企合作条例,河南和江苏省的苏州等地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校企合作办法。建议国家尽快将制定和完善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人大立法计划,加快立法进度,填补“法律空白”,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和规范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投资与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可借鉴德国的校企合作返税方式,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实报实销”的经验,建立职业教育返税制度,让企业既乐于也有能力参与校企合作。

  (作者薛亮系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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