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令第45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规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学校食...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令第45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规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专门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新《规定》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校用餐人数日渐增多,供餐形式更加多元,供餐品种日益丰富,学校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关注也在不断提升。《规定》确立了学校集中用餐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总体原则,建立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学校的主要职责,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
二是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学校食品营养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如何让孩子们在学校不仅吃得安全,还要吃得有营养,已经成为当前学校食品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规定》认真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具体要求,从加强营养健康监测、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营养健康宣传教育、鼓励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等许多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三是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规定》研究吸纳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体要求,针对实践中学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监管不力、沟通不畅等问题,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机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创新,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问:新《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哪些过程?
答:一是专题调研形成初步方案。教育部赴各地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和原《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广泛征求各地教育、原卫生计生、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意见,并会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反复研究讨论,于2017年初形成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二是结合教育实际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就初稿进一步征求各地教育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专家和部分学校食堂一线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将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很多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意见建议。教育部逐条梳理,汇总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送审稿)》。
三是部门审议通过联合印发。经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问:新《规定》为何由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
答: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确认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了各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应责任。特别是该法第五十七条首次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陆续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学校食堂的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国民健康政策。而原《规定》规定“学校食堂的监督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及要求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等规定均已不适应现行监管体制,亟需予以调整。
问: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新《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新《规定》明确,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新《规定》管理。此外,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新《规定》也明确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问:从整体上看,新《规定》有哪些亮点?
答:新《规定》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新《规定》着眼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三步走”战略安排,着眼于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着眼于满足广大师生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着力加强和改进当下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又富有前瞻性地提出加强营养健康的更高要求;既强调要兜住学校食品管理工作“安全底线”,又提出符合国际营养健康要求的更高指引。
二是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用餐的质量,新《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新《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鼓励家长参与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用餐情况,减轻不必要的疑虑,结合实际提出各类改进建议,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三是结合学校特点,作出特殊规定。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对学校作出特殊要求。根据新《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四是针对外购食品,明确具体要求。原《规定》仅着眼于对食堂的监管,新《规定》则扩展了监管范围,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同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问: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特点和规定?
答:《规定》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并结合学校集中用餐和外购食品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的特点,着力建立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要求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停止供餐,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并做好沟通引导。
二是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区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专设一章,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以及食品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力求建立贯穿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四是严格依法追责问责。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进一步强化学校责任,规定学校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明确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规定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问:新《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学校加强健康教育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答:新《规定》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新《规定》明确了在健康教育方面的各方责任,要求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推进健康教育,提升营养健康水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新《规定》强化了学校在学生营养健康方面的责任,要求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有关标准,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用餐。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问:新《规定》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作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一方面,由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培训,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二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新《规定》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学校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三是做好事后处置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教育部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问:如何贯彻落实好新《规定》?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规定》印发实施后,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做好新《规定》的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新《规定》内容。二是研制印发贯彻落实新《规定》的分工方案。三是会同相关部门面向地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和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新《规定》专题培训。四是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新《规定》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