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问:请简要介绍《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
为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刘延东副总理就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以城乡一体化发展带动区域、校际、群体间均衡发展是整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先后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由国务院印发实施。
2.问: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需要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答: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要适应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遵循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二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三是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四是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东中西部、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3.问: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推动教育现代化取得显著进展,《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统一”、“一个全覆盖”和其他有关重点工作目标,即要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4.问:为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将采取哪些重大举措?
答: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体制障碍,《若干意见》提出了十项重大举措。一是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二是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三是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四是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基本消除城镇大班额;五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六是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七是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品质;八是改革控辍保学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九是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十是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5.问:如何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答: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要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软件建设,关键是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从教。对此,《若干意见》按照软硬兼顾、重在软件的原则,着力提升乡村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一是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是健全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相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并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
三是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针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同时在乡村学校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加强乡村学校校长教师培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四是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通过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努力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五是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六是积极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逐县(区、市)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
6.问:如何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答:均衡配置城乡师资是促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关键所在,《若干意见》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配置和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一是合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要求各地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二是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
三是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四是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7.问:如何加快消除城镇大班额问题?
答: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城镇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不到位、学位总量供给不足和大班额突出等问题,《若干意见》坚持标本兼治和源头治理,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城镇新建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大班额消除计划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等方面开出了“药方”。
一是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时,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二是实行“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建设工程,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是要求各省份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四是促进生源的合理均衡,避免大量学生集中在少数热点学校,造成大班额问题。通过城乡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
五是努力办好乡村教育,适度稳定乡村生源,从源头上减少城镇大班额现象。
8.问:如何进一步提升城乡义务教育治理水平?
答: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水平,是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是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
二是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
三是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四是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五是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
六是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七是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针对学生辍学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政策,解决个别地区辍学高发问题。
9.问:如何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答: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群体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这两大群体还将长期存在。对于随迁子女,要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对于留守儿童,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失职行为,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0.问:义务教育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如何保证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下一步将重点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突出位置,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义务教育工作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题培训班,制定监测评估标准,开展相关试点,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