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不断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不断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考虑?

  答:由国家制定标准并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职业教育评估,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评估制度,有力促进了本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经验,我国先后开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试点评估、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选、示范中职校遴选与建设评估等工作,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以往的评估工作更多的是作为重点校、示范校建设的抓手,而忽略了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且评估以现场考察、定性评价为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管办评分离不够、第三方参与不足、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导致评估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实到位,普通中职学校办学保障条件薄弱,专业设置不合理、教育教学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亟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专业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水平。如何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激励、导向作用,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切实高办学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职业院校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随着管办评分离工作的深入推进,为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转变评估方式和评估手段,推动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化提供了可能。我们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需要,落实管办评分离工作要求,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基础上,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记者:请问《暂行办法》是怎样制定的?

  答:《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开展基础性研究。通过调研,了解了国内外职业院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和做法,明确了建立完善职业院校督导评估体系的思路和框架。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明确了构建职业院校督导评估的办法和模式,初步形成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是进行指标体系研发。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现状,从“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办学效益”六个方面,组织研制了能够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的评估指标,并开发了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等相配套的评估工具。

  三是形成《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需要,对评估工作进行整体设计,起草了《暂行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家和中职学校校长的意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提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经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再次完善,形成本《暂行办法》。

  记者:请问《暂行办法》主要做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分别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的目的、原则、评估范围、内容和工具、实施方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主要对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和评估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评估将采用的工具作了说明。第三章则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工作要求。第四章强调了评估结果的运用。第五章为附则。

  记者: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对将接受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的范围是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

  记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评估内容有哪些?相应的评估工具是怎样的?

  答:按照“结果导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涉及了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六方面,共19项指标。

  “基本办学条件”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师资队伍”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

  “课程与教学”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

  “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设备情况。

  “学生发展”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同时考察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办学效益”方面,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和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程度。

  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基本反映出中职学校的办学能力水平。

  评估工具主要由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组成。数据表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学生填写。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记者:按照《暂行办法》,评估将如何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方式进行。学校按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从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得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由于学校填报的数据是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认真、准确地填写。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记者:请问与以往相比,此项评估有什么特点?

  答:与以往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相比,此次办学能力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方式以及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评估主体上,《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标准、统一评估程序,统一部署开展,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工作,不再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来开展评估工作,提高了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其次,在评估方式上,《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应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对学校工作做出评判,不再简单的以现场观察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依据,促进了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化。

  第三,在评估结果运用上,《暂行办法》强调,评估工作要注重实效,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真正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学校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不再单纯的把评估工作作为甄别学校优劣、进行等级判定的手段,充分发挥了评估工作应有的监督和指导、激励和导向作用。

  记者:如何保证此项评估取得实效?

  答:评估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评估结果的运用至关重要。《暂行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的运用,规定要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评估结果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要求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暂行办法》还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高学校的办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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