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在即,昨日上午,北京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纠纷情况介绍,2018年度该院共计634件此类案件中,因消费者购买商品引发的纠纷共418件,占比65.9%;因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发的纠纷共216件,占比34.1%。

由于行业缺乏监管和不诚信经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屡屡被诉,占该院受理的全部服务合同纠纷的38.9%。北京三中院已向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获得积极回函。

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发纠纷216件

法院通过调研发现,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服务行业备受关注,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从争议标的物上看,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共418件,涉及普通商品173件,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245件。

涉及普通商品案件中,家电和电子产品类67件,涉诉商品为服装箱包类57件,涉家具类13件,涉交通工具类13件,涉其他日用品类23件。

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纠纷案件主要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案件共148件,涉食品保质期问题的案件共19件,涉违法宣传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虚假宣传问题的案件共16件,涉无生产许可、产品来源不合法及禁止经营问题的案件共10件,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共19件。

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共216件。涉及美容、养生领域纠纷50件,涉及健身服务领域纠纷11件,涉及旅游服务领域纠纷9件,涉及餐饮、娱乐等其他生活服务领域纠纷50件,教育培训领域纠纷96件。

预付费中 无资质“硬发卡”问题显著

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在216件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涉及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213件,因更换经营主体、停止营业而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案件共104件,涉及因经营者未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与约定不符等存在违约行为而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案件共53件,涉及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卡费用的案件共45件,因预付卡费用纠纷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案件共11件。

从涉诉金额看,标的额均较高,预付卡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在产生的纠纷中,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剩余预付费用、支付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其中,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案件198件,支持惩罚性赔偿案件6件。

民三庭法官田璐介绍,纠纷中,服务提供方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机构缺乏资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比如洗衣店不具备发卡资质还给消费者办卡储值,美容养生会所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却提供水光针、超声刀等医疗美容服务等,上述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初所期待的服务质量及服务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早教行业缺标准司法建议已获回应

据侯军介绍,因服务消费往往涉及多数特定群体,故此类型纠纷易产生群体性诉讼。同时,因服务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特点,实践中,消费者在接受全部服务之前往往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预付费消费盛行。

在教育培训领域纠纷案件中,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因缺乏监管,不诚信经营现象频发,屡屡被诉,共84件,占比87.5%,占全部服务合同纠纷的38.9%,涉案总金额达到70余万元。田璐介绍,案例中,有的婴幼儿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并无幼师资格证等相应资质。

三中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之后,针对早教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监管规范等问题,已向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获得积极回函。

■ 追访

法官:“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无效

田璐介绍,预付费管理混乱,资金安全缺乏保护。此类案件共107件,占比49.5%。经营者预先收取的费用本应用于支付场地、师资、管理、设备等各项服务成本,但实践中,经营者对预付费的收取和管理较为混乱,资金监管严重缺乏,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如有的健身会所在建成或营业之前,即以打折、返款等方式广泛吸收会员,收取会费后未能如期开业,导致大量会员纷纷起诉要求退费。”

服务中,消费者则发现退卡转卡门槛重重。此类案件共157件,占比72.7%。经营者多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费请求,或在转让预付卡时收取高额的更名费、转卡费、停卡费等附加费用使消费者打消转卡念头。预存卡中不乏存在“霸王条款”等风险。

法官表示,在预付费消费实践中,经营者常在预付卡上注明或者合同中载明“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属于合同中的兜底条款,实际上给了经营者一个无限大的责任推卸空间,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情形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 建议

消费前审查资质 消费后留存证据

法官表示,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三中院根据调研情况发现,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频发与当下预付式监管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足、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

对此,法院建议,在消费中消费者需理性消费,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重点关注对方服务能力,对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留存证据。

同时,经营者也应诚信履约,注重提升服务质量。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规范预付卡运行机制,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模式、发行限额予以规制。可以要求经营者将收取的预付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保障专款专用。

■ 案例

早教机构停业 家长索赔获法院支持

三中院在发布会上通报一起涉及早教机构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莱河公司经营的早教培训班“玛尔比恩”关门停业,70余名家长认为该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经营,起诉返还剩余服务费及违约金。法院终审判决该早教原股东对其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3日,贺先生和莱河公司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为孩子提供“一年VIP年卡”早教课程培训,包括48节早教课、一年半探索世界和一年半童乐天地,服务费折后交了7200元。2016年5月11日,莱河公司原股东吕某、李某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王某,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016年7月13日,莱河公司经营的玛尔比恩东坝店便因店面承租纠纷而停止经营,贺先生小孩还有33节课没上。此后,70余家长就未履行的课时费等问题多次与现任股东刘某、王某,原股东吕某、李某商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起诉。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家长和莱河公司的课程服务协议,莱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退还家长剩余服务费,原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洋)

(责编:闻佳琪(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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