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一年之际,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精神指导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发布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价值倡导、行为规范,为各地推动开展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增强协同育人共识,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一年之际,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精神指导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发布的《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价值倡导、行为规范,为各地推动开展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增强协同育人共识,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发挥三大优势,开展协同育人顶层设计。首先是发挥制度优势,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局面,构建国家、省(区、市)、地县和学校的纵向体系,以及由管理机构、研究机构、实施机构构成的横向体系,实现协同育人的全网络覆盖和全员参与。其次是发挥文化优势,我国历来有崇文重教、重视家庭教育、重视家风的传统,在建设协同育人机制时,可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利用传统文化优势为家庭赋能。再次是发挥资源保障优势,依托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组织协调、部门联动”开展资源平台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动员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教育机构承担协同育人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这些优势都将为指导支持服务协同育人提供充分的保障条件。

  二是政府推动,促进协同育人制度建设。第一,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育人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各展优势、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育人合力,共同担负起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责任”推动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协同育人上能够达成目标一致、关系协调、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实现教育功能的互补;第二,提出了调动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同步建设协同育人的指导服务机制、责任共担机制、补偿干预机制和综合评估机制的制度构架;第三,提出了“四个纳入”,即“将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创建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体系”。政府推动协同育人制度建设,意味着政府既要履职,更要担责。

  三是学校主导,搭建协同育人工作平台。“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两个层面共同关注和推动,是保证协同育人工作有效、均衡、持续推进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缺一不可。围绕着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体系,要把家庭教育指导、协同育人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结构性要素,纳入学校日常工作体系,渗透到教育教学管理环节,列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园)长的培训研修体系,列入学校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学校要围绕学生成长,超越自身局部利益,回应家庭和社会诉求,主动联系沟通家长和社会,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意识和能力,以校风影响家风和民风建设;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明确协同育人工作规范,掌握协同育人知识,并形成相应的协同能力;协同育人不仅要开展组织建设,还要在行动上与课堂教学相融合,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资源,“更好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四是家庭尽责,推动家长育人能力提升。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赋权利,但是教育子女的能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动员全社会力量为父母行使教育权利与主体责任赋能,帮助父母养育好孩子是协同育人机制建设的主要抓手。《意见》对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家校社协同育人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家长要“坚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育向上向善家庭文化,积极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构建和谐和睦家庭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其次家长要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再次家长还要为子女开发健康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引导孩子在社会体验中成长;最后要帮助家长形成协同育人的角色意识,即家长要帮助子女获得好孩子、好学生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三重角色,做个好孩子是基础性目标,成为好学生是现实努力的目标,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是终极奋斗的目标。

  五是社会支持,营造协同育人工作格局。家校社协同的影响必然延伸到社区社会并促进民风的改善;通过社会多元主体协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利氛围,最终促进家校社的良性互动。第一,政府职能部门,包括民政、妇联、共青团、关工委以及卫生、文化、文明办等部门相互支持和协同,带动育人环境、办学环境和家庭环境的整体优化。第二,基层政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社会教育机构、早教托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新闻媒体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要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多元主体协作要做到责任分担、相互协调,通过清楚的责任划分,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体制机制,使得基层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等能够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和权利。第三,要协调好多元主体责任分担与共担之间的关系,共同支持协同育人,社会协同要做到平等参与、相互促进。要从价值选择、组织属性、功能实现三重维度,保证多部门、多主体能够围绕协同育人开展工作,协调好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在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公共属性、家庭教育的私域特点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学校、社会教育机构与家庭之间的共同参与平等合作。第四,专业支撑,提升协同育人质量。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研成果促进政策和实践改善,要把家庭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作为高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研发协同育人的教师职前职后专业培养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批致力于家庭教育和协同育人工作的骨干力量,在广大教师中传播普及专业知识。第五,发掘和推广协同育人先进事例和典型经验,在公共媒体和网络上进行宣传,促进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鼓励家长参与子女教育,引导社会支持学校和家庭教育,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协同育人的健康教育生态。(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基础教育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秘书长,教育部关工委家庭教育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康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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