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并针对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反兴奋剂等问题作出规定。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中华体育精神是广大体育工作者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反映了我国体育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体育事业关系人民健康和幸福,要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让体育事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此前,草案一审稿规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在草案一审稿审议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8月8日作为全民健身日已实施多年,深入人心,建议予以保留。对此, 草案二审稿明确: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关注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青少年近视、肥胖发生率居高不下,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干预。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校体育不能涵盖青少年体育的全部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对于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课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并增加规定,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加强反兴奋剂管理

  对于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更好地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体育产业”一章,规定: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反兴奋剂既是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保护,也是对公平公正体育竞赛秩序的维护,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反兴奋剂管理。

  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

  草案二审稿就体育赛事有关责任方的安全监管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体育仲裁制度等相关条文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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