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A:提升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家长接送难题、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我省率先在全国推行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实现了“应开尽开”、有需求的中小学生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是,受资源条件等因素限制,各地课后服务普遍存在渠道单一、内容匮乏、质量不高等问题,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难以满足,课后服务成效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出,“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2021年,省教育厅等四部门相继出台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等文件,对引入第三方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作出规范性引导。
为切实满足群众需求、提升“双减”工作成效,我厅在充分征求基层学校、家长和教师代表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通知》,明确第三方规范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要求。
二、什么样的第三方能够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A:能够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第三方主要包括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两个类型。
第三方机构主要指非科学类第三方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公益组织,社会其他文化、体育、科技、实践类团体机构等。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有利于监督管理、满足学生发展需求,《通知》对机构的法人资质、业务能力、服务资历、信用状况等作出具体规范和要求。
社会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各地非遗传承人、民间手工艺人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士、科技工作者等。这部分人员都是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引入其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可有效促进学生多样化发展,对学校素质教育实施形成有益补充。《通知》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学校需求,自行制定专业能力认定考评办法,遴选一批品行端正、专业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到课后服务中。
三、第三方如何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A:《通知》对第三方引入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学生提出需求——学校统计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学校征求家长代表意见选用。
学校在学期开学前,提前征求学生及家长需求,并结合实际合并统筹,提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提报需求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或调整机构名单,由学校进行选用。在社会专业人士的选用上,学校可根据掌握的人员情况,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鼓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储备具备入校开展课后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库,供学校提前参考制定课程超市,面向家长和学生群体接受自愿报名。
四、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可以收费吗?
A: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等4部门制定的《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字〔2021〕15号),按程序引入的第三方服务的可以以代收费方式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服务内容及参加人数制定。其中第三方机构代收费标准要低于其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财政支持。
五、第三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如何保障?
A:为保证第三方参与课后服务成效,将从内容、质量、行为等多方面进行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制定第三方入校服务评价细则。
第三方进校服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把控“入口关”,学校做好日常监管。家长和学生满意度将作为服务质量的主要评价指标,明确学生和家长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并定入服务协议;在服务期间,若有30%以上学生和家长提出不满意的,学校书面责令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服务协议。学校负责对第三方日常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严防出现入校服务人员安全漏管漏控、行为失德失范、开展商业宣传等问题。
凡入校服务第三方出现服务质量不佳、存在失信行为、未达到服务协议约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学校可提出更换服务人员直至终止合作。被终止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专业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移除本区域进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情节严重的,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六、《通知》适用范围有哪些?
A:《通知》主要适用于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假期期间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内托管服务、普通高中学校引入社会非学科类特色课程,均参照执行。
鲁教基函〔2022〕2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段,下同)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1.机构资质。拟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具备进入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三年内未有过被移除某一区域进入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经历。为非公益机构团体的,应具有两年(含)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培训经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学校根据课后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等确定的其他条件。
2.人员资质。拟引入社会专业人员应具有进校组织、开展课程教育活动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具体资质条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或考评。品行端正,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核查无相关违法记录。具备组织、开展课程教育活动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第三方机构进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参照本条要求执行。
二、遴选引入
3.需求提出。每学期末,由学校提前征求学生及家长下一学期课后服务需求和意愿,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提出第三方服务需求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时间等,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直属学校纳入县级属地一并参照执行,下同)。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选择第三方提供的入校服务。
4.机构遴选。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学校需求,在学期开学前,组织专家队伍,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或调整机构名单。各地可定期组织开展公开遴选,储备一批具备进校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名单。所有拟引入学校或纳入储备名单范围的第三方机构均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专业人员遴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发布公告、接受学校推荐等渠道,采取集中或定期开展认定等方式,确定一批可进校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名单。所有拟引入学校或纳入储备名单范围的社会专业人员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入校服务。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审核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由学校研究并征求家长代表意见后选用,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期开学后入校开展服务。鼓励各学校根据第三方储备情况提前征集家长代表意见,将校外引入课程纳入课后服务“课程超市”,利用信息化手段统计学生需求、组织接受报名。
三、服务监管
7.监管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三方入校服务评价细则,对服务资质、服务过程、服务质量、学生满意度、家长满意度、学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学校根据日常监管、学生和家长评价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入校第三方服务评价的主要依据。
8.内容监管。第三方进校服务以课程形式呈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遴选前要把好教材、课程“入口关”,并与学校共同做好日常监管,确保教材、课程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科类培训课程不得进入学校。
9.质量监管。课程质量应达到服务协议承诺要求,学生和家长满意度在80%以上并订入服务协议。学校每学期组织参与学生和家长对第三方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终止第三方机构进入该学校该课程项目的合作;非统一测评期间,30%以上学生和家长提出不满意的,学校书面责令第三方服务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服务协议。
10.安全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和学校共同负责,做好在校园内开展课后服务的课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工作。入校服务第三方人员,应由所属第三方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11.行为监管。学校负责对第三方日常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第三方应与学校充分沟通服务细节,学校应充分告知第三方机构及进校服务人员学校办学理念、管理制度和活动(课程)开设要求。进校服务人员服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在校内应严格参照师德师范进行自律。严禁入校商业夹带和商业宣传,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不得借机搞培训、招生宣传,不得诱导学生参与校外培训辅导、购买相关仪器器材或课程服务产品。
12.经费监管。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字〔2021〕15号)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开展课后服务的,可按照约定标准,由学校予以代收费,相关要求参照第三方机构引入办法执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财政支持。
四、管理退出
13.凡入校服务第三方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提出更换服务人员直至终止合作:
(1)服务人员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
(2)出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等不良行为的;
(3)不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条件的;
(4)考核未达到要求或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
(5)其他影响入校服务的情形。
14.凡入校服务第三方出现以下情况,可直接终止合作,并移除本区域进入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
(1)机构提供虚假资质或入校服务人员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2)因服务不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3)擅自变动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的;
(4)开展商业推广性质活动的;
(5)把服务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6)派出人员累计3人次被同一所学校提出更换的;
(7)机构服务期间年检未通过或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8)机构因自身经营原因,人员、专业技术或服务设施已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
(9)其他严重影响入校服务情形的。
被终止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专业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五、其他
15.坚持市域统筹、以县为主,制定本区域引入第三方进入校园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资质要求、引入程序、监管细则,积极规范、有序做好第三方引入工作。
16.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免费向学校、学生提供服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服务内容、质量和安全监管,可按照鲁教财字〔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对进校服务人员予以一定劳务补助。
17.假期期间引入第三方到校开展托管服务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18.普通高中引入非学科类特色课程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本通知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厅所有。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