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高水平运动员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要完善高水平运动队竞赛体系,以足球项目为先导,建立健全篮球、排球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学校的全国及省级联赛制度。全文如下:在普...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高水平运动员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要完善高水平运动队竞赛体系,以足球项目为先导,建立健全篮球、排球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学校的全国及省级联赛制度。

 OLDSRC=https://img.e-chinaedu.cn/uploadfile/1/2022/0322/7688f6150543234jpg /></p><p>  全文如下:</p><p>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是国民教育体系通过体教融合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实践。自开展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以来,顺利完成了组队参加国内外大学生体育竞赛的国家任务,充分展示了我国大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和精神面貌,有力推动了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纳入国家竞技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在内涵建设、竞赛组织、评价考核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服务于学校体育发展和国家竞技人才培养。现提出如下意见。</p><p> <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p>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不断强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完善我国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p><p>  要深化体教融合。健全协同育人机制,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与体育训练、竞赛协调发展,全面解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要落实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政策执行,压实管理责任。教育部门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规划主体,高校是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在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学籍管理、学分认定、训练竞赛、离队伤退、奖励处罚、赛事要求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形成入校以后科学有效的管理闭环。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建立淘汰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公正。要尊重教育规律。落实科学规范管理要求,深入推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探索构建全程育人机制,全面促进高水平运动员成才成长。</p><p><strong>  二、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strong></p><p>  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要明晰工作定位,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为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和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供支撑。要重点安排群众基础好、社会普及程度高、竞技性强的体育项目,探索试点建设大中小“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引领学校体育课余训练与竞赛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国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p><p> <strong> 三、明晰各管理主体职责</strong></p><p>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项目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划,有关高校要建立与之相关的工作机制。</p><p>  高校要制定高水平运动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审核、批准各运动队发展规划、年度总目标及训练计划;领导、督促和检查各运动队日常训练和竞赛工作;制定并执行教练员、运动员的奖惩措施;负责学生的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学生的课程修读、免修、补考、重修等均须遵守所在院系的教学规定。</p><p>  教练员负责制定本队年度训练目标、计划和任务;负责本队训练和日常管理;负责带队参加比赛并作赛后总结;对本队运动员的体育成绩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p><p>  高水平运动员要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遵守运动队的管理办法,服从教练员的指导训练,保质保量完成训练计划,提高竞技水平,积极参与各项比赛,为学校和国家争取荣誉。</p><p>  <strong>四、严格运动员学籍和学分管理</strong></p><p>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专项运动队,学籍应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系统统一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p><p>  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课程”贯穿所有学年,“训练与竞赛课程”可替代体育课程必修与选修部分。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水平运动员每学年所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考试不及格者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p><p>  高水平运动员能够按时高质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异的可获得奖励学分。参加比赛未获得名次、因集训影响学业考核而不及格者,经本队教练员提出申请,学校体育部门运动队管理小组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对相关课程予以补考或重修。</p><p><strong>  五、规范运动员伤退、离队与退学管理</strong></p><p>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确有必要休养的,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所在代表队教练及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体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或到期后,应立即归队。</p><p>  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的,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及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体育部门会同学生、教务等职能部门商议,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议确定,可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或退队。后续工作视具体情况由学校体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p><p>  高水平运动员在毕业学年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高水平运动员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不得在国外实习。若成为国内交换生,则只能代表原学校参赛。</p><p>  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不服从学校与体育部门的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可予以退学处理。</p><p> <strong> 六、细化运动员的奖励与处罚管理</strong></p><p>  高校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精神、物质奖励。思想进步、学习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学校推免生申请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按学校推免统一规定和办法申请推免资格。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p><p>  运动员在学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应严格遵守《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相应文件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旷训等违反纪律的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p><p> <strong> 七、加大组织实施及监督力度</strong></p><p>  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把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体教融合的重要途径,在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各有关高校将其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畅通高校优秀运动员进入省队和国家队的通道。</p><p>  要探索聘任优秀的退役运动员和有扎实理论、实践基础的专业人员充实教练员队伍,并严格按照《新时代高校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进行管理。要建立教练员问责机制,把教练员训练比赛、课外辅导等纳入教学工作量,将执教业绩与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和评优表彰等挂钩。</p><p>  要完善高水平运动队竞赛体系,以足球项目为先导,建立健全篮球、排球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学校的全国及省级联赛制度,形成赛制稳定、衔接有序的竞赛格局。建立健全以竞赛成绩为基础的高水平运动队动态管理和退出补充机制,实施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资格和竞赛成绩挂钩的末位淘汰制度,对未取得相应成绩的学校予以淘汰退出。</p><p>  要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建、以赛督建”在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考核评价,完善比赛成绩追踪考核机制和高水平运动队评估制度。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学校、师生的处理力度,对出现较为严重管理问题的学校或项目,取消其建设资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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