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将“校外教育培训”作为“重要执法建设领域”,但是目前校外培训的行政监管仍然面临执法体制不顺、工作机制不畅、执法方式有限、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教育部、中编办、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理顺了工作机制、规范了执法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将“校外教育培训”作为“重要执法建设领域”,但是目前校外培训的行政监管仍然面临执法体制不顺、工作机制不畅、执法方式有限、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教育部、中编办、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理顺了工作机制、规范了执法程序。

  一、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监管承担统筹协调的总体责任

  随着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强化校外培训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等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监管责任和权责关系成为理顺校外培训监管体制的关键。目前各地校外培训监管体制并不相同,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于校外培训都有一定的监管权力,在监管体制上存在职能交叉。一方面由于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使得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普遍存在职能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教育事务中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营利性双重属性并存,校外培训虽然具有市场特征,但是基于教育的公益属性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和纯粹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尤其是教育教学内容等教育事务的监管,仍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责任。《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重点负责对无证经营、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违规举办竞赛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二、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教育行政系统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力量有限,直接影响了教育领域行政执法的效能。《意见》提出要健全教育系统监管机构,明确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教育部主要负责拟订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校外培训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国性、跨区域校外培训重大案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拟订本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跨区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案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三、构建校外培训监管的“行—行”与“行—刑”协同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校外培训涉及面广、违法行为样态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单纯依靠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实现标本兼治,因此需要调动多方力量,综合施策方能有效治理。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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