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省级责任,统筹制定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尽管义务教育法要求强化“省级统筹”,但政府统筹责权不明晰、缺乏全面综合的统筹机制;各省义务教育统筹差异性较大,特别是教育经费投入的差异性较大,经济发达省份远远高于经济落后省份,农村地区教育经费普遍不足;师资力量统筹滞后;义务教育资源统筹缺乏长远性与整体性,教育资源配置比较匮乏。因此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全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省级责任,统筹制定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早在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省级统筹制定并实施好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设标准不仅关注硬件提升,办学条件改善,更应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办学行为、教育质量、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着力。从强调效率向追求有质量的公平转向,从单项性办学标准向综合性办学标准转向,从低水平均衡向优质均衡转向,从单一质量观向全面质量观转向,从“政府管学校”向“政府办学校”转向,从学校的被动发展向主动发展转向。

  加强省级统筹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教师队伍的现代化是学校教育现代化的核心,也是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中最为能动、最富创造力的因素。当前制约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师得不到有效补充,教师工资待遇偏低,教师培训效果不太明显,缺乏必要的教师退出机制。为此,要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管理中重要作用,统筹建立多元教师补充渠道,关注教师生存状况,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增强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促进教师有序双向流动,完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培训激励与评估机制,建立统一标准的教师队伍退出制度。目前,“全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由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省级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议根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合理制定国家级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发挥好师资统筹的主体作用,在“生师比”的基础上,按“班师比”“科师比”配齐配足教师,这是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的必要条件。

  加强省级教育经费统筹投入和分配的力度。省级政府要真正履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统筹职责,而不是将义务教育筹资责任下卸给县级政府。当前,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标准偏低,难以满足义务教育质量要求;义务教育资金保障范围避重就轻;义务教育拨款方式不规范,全国各省尚未建立公平合理、规范长效的义务教育拨款制度。为此,要进一步强化省级经费统筹,在省级统筹体制下,将省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统筹主体,明确省级政府的筹资责任,确定省级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占省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省级政府要建立公式化、规范化的义务教育拨款制度,保证财政能力弱的县域义务教育经费充足到位,保障省内义务教育财政分配的公平。再次,要健全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强化省级督导,落实五育并举,激发办学活力。要严格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教育督导“长牙齿”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省级教育督导,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聚焦省(市)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查找问题、研判问题和解决问题,推动地市(区)和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要强化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的监测与督导,确保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落实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实现学生全面发展。要强化省级教育督导,健全教育质量标准监测体系,健全“破五唯”的教育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针对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省级政府要有更加积极的作为。要在省级层面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中小学治理现代化,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健全办学管理机制,不断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为中小学“松绑减压”做出顶层设计,为推动校长潜心办学治校、教师静心教书育人、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政策环境。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教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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