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自3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师爱如刀,学生如树。树木的成长离不开浇水施肥,也需要修剪病枝、虫枝、残枝。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早已成为共识,但如何落实教育惩戒权却殊为不易。从青岛、广东等地的探索尝试,到教育部颁布《规则》,落实教育惩戒权无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与之前各地出台的相关文件比较,《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相对较为完整和立体。其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申明了“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的惩戒原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尤其是相关惩戒细则的厘定,不仅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更坚定了教师们的惩戒信心。《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规则》可圈可点,但落实教育惩戒权还有许多工作待做。要想让管教真的管用,而不至于停留在口头上,必须切实解决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教师敢不敢行使管教权;二是教师能不能正确行使管教权。而这些牵涉到管教尺度怎么把握,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等一系列问题。

  值得肯定的是,制定《规则》之时,相关部门也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一方面,《规则》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赋予教育惩戒以温度,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不仅如此,还给出了校内申诉及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的救济途径,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另一方面,《规则》也给实施正当教育惩戒的教师保驾护航,明确要求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有了《规则》在背后“撑腰”,教师们的后顾之忧大大缓解了。

  尽管如此,实施教育惩戒的“正当性”问题,学生出问题究竟是“意外”还是本人因素,很多时候并不能轻松界定。

  譬如,一位新手班主任,因学生未打扫卫生而对其进行了惩戒,让那几个学生慢跑了三五百米,没想到其中一个学生竟然从厕所跳了下去。好在楼层不高,学生并无大碍。事后了解,学生跳楼另有原因,与罚跑无关,学生本人也一再向教师表达歉意。可学生一旦出了事,教师恐怕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经此一事,不仅这位年轻教师心有余悸,表示从此不再罚学生跑步站立了,其身边听说此事的教师们也纷纷感慨“再也不敢惩罚学生了”。类似的事例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在有心理困扰或问题的学生越来越多的当下,这绝非个例,甚至就在教师身边真实地发生着。对此,教师们岂不投鼠忌器,束手束脚?

  落实教育惩戒权,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让教师敢用善用,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依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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