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实施,《规则》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内涵和实施规则,厘清了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惩戒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地带。
访谈嘉宾:
湛中乐 北京大学教授
管 华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吴献新 辽宁省盘锦市魏书生中学校长
孙正军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第一中学校长
陈玉梅 北京史家小学教师
长期以来,如何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是困扰中小学教育的一个焦点问题。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实施,《规则》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内涵和实施规则,厘清了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惩戒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地带。
但在现实中,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复杂性,“惧用”和“滥用”现象并存。此外,因教育惩戒一般呈现出一定的对抗色彩,对惩戒方式的适当性往往存在争议。如何把握好尺度和分寸,成为教育惩戒落地的重点。
实践中对教育惩戒的理解仍存在偏差
记者:当前的实践中,“不敢管”和“乱惩戒”两极分化,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吴献新: 作为一线校长,我的看法是,不敢管的老师不在少数,滥用教育惩戒实际是个别现象。过去很长时间里,教育惩戒一直存在,但规范和标准一直缺席。负责任的老师顶着风险和压力对学生进行惩戒,而老师很多时候不敢管,不能就说老师不负责任,关键是没人给老师撑腰,出了问题,没人来认定老师的行为适不适当,是否过激和失范。《规则》正是解决了这个矛盾,这是扭转教育风气的一项政策,是一场“及时雨”。
管华: 如果学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就会存在不敢管的问题。在这方面,《民法典》对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清晰规定。第一,明确了学校和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第二,只有当学校和老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这就说明,只要老师、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基于教书育人的目的对学生进行惩戒,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校闹”,学校和老师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对簿公堂。这里面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支持、学校对教师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滥用”问题则体现出大家对什么是教育惩戒还不明确。比如2020年11月,贵州一中学女生被多名教师殴打,当地教育局给出的通报中提到教师进行了“惩戒性体罚”,这是在观念上混淆了教育惩戒与体罚,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惩戒必须采取规定的形式,否则就不属于惩戒。惩戒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化。
陈玉梅: 现在小学生家长大多是“80后”“90后”,更追求自我。再加上社会对于学校教育中的某些问题总是无限放大。有些老师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很无奈,所以“不敢管”。我特别理解老师们的想法。
从曝光的各种“熊孩子”可以看出,教育问题不能单靠老师。教育惩戒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尤其要得到家长的支持才能更好地施行。《规则》给予了老师力量,也希望全社会给予老师力量,让老师敢爱敢管。
惩戒应不危害学生的人格尊严
记者:教育惩戒应该把握的分寸和“度”在哪?
湛中乐: 教育惩戒首先不能过度,惩戒方式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二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凡是给学生造成身体上痛苦的行为,原则上都应禁止。同时,教育惩戒与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之间的界限要区分开来。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禁止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意味着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但并不意味着禁止任何对学生自尊心有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教育惩戒没有危害学生作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把学生当成手段,就不构成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吴献新: 教育惩戒落地难在三个“度”:教师把握的尺度,家长的接受程度,学生能否感受到教育的温度。这里面最重要的问题是要回到教育的根本,我认为一切基于立德树人、基于爱的教育行为都不会有问题。我是班主任出身,我告诉我们的老师,只要你是出于一颗爱心,学生和家长都会理解,哪怕你的尺度和分寸有时把握得不是那么好。
管华: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删除了“增加运动要求”“面壁反省”“限期转学”等有争议的方式,更加科学,实际上也是对惩戒的“度”进行了重新反思。比如体育本身是一种教育,把它作为惩戒的手段就不合适,限期转学的效果与开除差不多。这也说明,过去在教育惩戒边界问题上是存在混淆的,容易把惩戒的范围弄得很大,把程度弄得很严重。在我看来,如果要对学生进行惩戒,学生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要低于校内处分。
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教育,目的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它的实质不是处分、处罚,而是培养学生的品德和品质。把握住这一点,就不会采取一些激烈、任性、情绪化的方式。
记者:实践中怎么判断惩戒的方式是否适当?
湛中乐: 适当体现了教育惩戒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它指的是教师、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合乎情理和事理。合理性原则存在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教育惩戒才算是合理的。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个“理性的谨慎人”的审查标准。我国可以借鉴这个标准,即要求教师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要求自己。
适当也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一种表现,要恰到好处,与学生的过错程度相当。怎么恰到好处,涉及个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包括行为的性质,学生的个体情况、家庭背景等诸多因素,同时也与老师的管教经验有关。总之在个案里面要综合研判,最终目的是教学生明辨是非。
以程序规范行为,避免惩戒的肆意和泛化
记者: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应遵循哪些程序?
湛中乐: 在实施教育惩戒前,无论实施何种程度的教育惩戒,教师都应先采取正面方式进行教育引导,教育引导无效后再考虑实施惩戒。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都应关注学生的情绪和状态,避免发生意外。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和学校应当履行好告知义务。除了口头批评等相当程度的教育惩戒可由教师视情况决定是否告知家长,其他惩戒措施实施后,都必须告知家长。
孙正军: 学校要根据实际制定教育惩戒办法,并通过家委会、教师会讨论通过,报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得到学生、家长以及上级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后,学校方可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教师在对学生开展惩戒教育时,一定要按照学校的惩戒办法,不能擅作主张而越界。
2018年9月,我校成立了学生成长指导中心,该中心的一个职能就是学生行为偏差教育。中心成立之初,我们也感到如履薄冰,争议一直存在,比如“以什么为惩戒依据”“出了问题谁来担责”等等。为了确保科学化、规范化,学校出台了学生行为偏差矫正工作条例、学生行为偏差矫正工作流程,规定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以班级处理为主,13种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违纪并屡教不改者,由学生指导中心处理。
如此,通过条例、流程对偏差行为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学生和家长都积极配合,但也有极个别学生的教育效果不尽人意,这背后往往都有家庭、成长环境的原因,学校正在探索、解决之中。
管华: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是程序之治。从避免纠纷、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对教育惩戒作出校本化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规则》强调了“规定方式”四个字,所有惩戒都指的是规定方式的惩戒,即《规则》以及校纪班规规定的方式,不能采取规定以外的形式,避免了随意性,同时解决了教育惩戒容易“泛化”的问题。
对严重教育惩戒的实施,《规则》构建了事先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三大程序保障制度。《规则》还规定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不服提起申诉、申请复核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在程序上形成了维护学生权益的闭环。
悬而不落,有而不用,是最高境界
记者:教育惩戒目的是育人,如何掌握教育的艺术,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吴献新: 在《我的老师》这篇课文里,作家魏巍回忆了自己的老师蔡云芝,里面有这样一幕:有一次,先生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敲在石板边上,大伙儿笑了,她也笑了,她爱“我们”,没有存心要打的意思。“教鞭举在我的头顶,然后轻轻划过”,我觉得惩戒就是这样一个分寸。尽量用春风化雨的方式解决是最好的。悬而不落,有而不用,是最高境界。
有时学生的行为已经达到可以请家长的程度了,但是你通过与他的交流,没有请家长,而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学生就会感激你。当我们在做选择的时候,不一定非要选择最锋利的那把剑。
孙正军: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所以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有理有据,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教育和惩戒的有机融合,以教育为主,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分寸。惩戒前后的沟通很重要,惩戒前告知原因,惩戒后说明目的,让学生避免重犯。
陈玉梅: 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学生,就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认识规则,在不断改错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教师要担起帮助学生成长的责任。教育的艺术,要体现在教师的职业性、专业化上。良好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是教育成功的法宝,老师要在其中起到主导和引领作用,老师要与家长常沟通,让家长全面了解自己的孩子,同时感受到老师对自己孩子的关注与喜爱,与家长形成教育同盟。此外,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与赏识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奖惩并施、刚柔相济、严慈合一,才能收到好的育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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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国际经验
英国:2006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使用范围,该法案要求每所学校必须单独制定关于教育惩戒的执行方案,并将其公布,确保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能了解具体的内容。
2014年英国教育局出台《学校中的行为和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明确了教职人员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并把惩戒的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对学生侵害他人、自残、损坏财物的行为,教师有权使用合理的惩戒手段予以责罚。
美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定,美国各州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美国21个州均制定了相关政策,允许教师按章程规定合法合理惩戒学生。
概括来说,美国对违纪或违法学生惩戒方式主要有五种:开除、停学(分长期停学和短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学业制裁、体罚。另外,教师可以作出的惩戒还有在课堂上有第三人(如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针对短暂违纪或实施不良行为学生的劝告、训斥以及保证学生在安全环境之下的课后留校、逐出课堂、劳动作业等。
德国:德国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引入教育惩戒之中,其核心价值在于要求学校及教师在实施惩戒时采取对学生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既维护教育秩序又保护受惩戒学生的合法权益。
德国将教育惩戒手段区分为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措施两种。教育性惩戒措施包括斥责、取消学生参与近期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资格等,可由教师独立判断并作出惩戒;维持秩序类惩戒目的在于维护学校教育公共秩序,保障学校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包括书面警告、短期停学、转校、退学、开除等,此种惩戒措施必须针对学生情节严重的失范行为,并且有相应的程序和依据。
日本: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根据教育需要,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这是日本教育法律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原则性规定。
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等),则属于体罚。
(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杜爱萍、讲师徐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