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制度改革和超大城市各类疏解政策的催动下,很多原本在城市“扎根”的流动人口又开始了流动。然而,与此前为“进城务工”而流动的潮流不同,此次流动多是因教育而被迫流动。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超大城市各类疏解政策的催动下,很多原本在城市“扎根”的流动人口又开始了流动。然而,与此前为“进城务工”而流动的潮流不同,此次流动多是因教育而被迫流动。离开大城市后,留给这些流动儿童的教育选择并不多,甚至说一部分人根本没有选择的空间。受教育需求与家庭状况的影响,一部分儿童返回家乡读书,成为“回流儿童”。

  返乡后的“水土不服”,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环境变化密切相关

  我们组织的相关回流儿童课题组调研显示,由于基于户籍地中高考制度限制,早在2005年前后就出现了回流儿童的现象及问题,虽然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在“两为主”(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下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因为无法在大城市读高中,越早回老家适应教育与考试生态越有利于提高成绩。因此,很多家长在儿童有自理能力的初中或五六年级左右时就让其回流至老家读书。在2014年之后超大城市的人口疏解政策下,回流儿童年龄更趋于幼龄化及集中化。

  根据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对上海返回安徽L市的回流儿童进行的调研,我们发现回流儿童面临从繁华发达的超大城市迁入小城市、小县城甚至乡村的落差和不适应,这种不适应或“水土不服”来自硬件条件与文化环境的不同、气候饮食的不同、教学体系的不同、校园文化的不同、教育理念的不同,也来自与父母分离的痛苦、人际交往的困境、对政策的“早熟”理解等。

  “回流不返乡”回流儿童、“离城不回乡”再迁徙儿童,兼具流动与留守的双重身份

  有关中国人口流动的文献指出,在城市人口政策与家庭内部决策双重影响下,农民工家庭成员在城乡间“钟摆式”或“候鸟式”流动。同时,农民工子女在“农村留守儿童”与“城市流动儿童”两种身份中转换。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超大城市人口疏解政策下与中小城市落户放开的夹缝中,流动儿童家庭产生了不同的子女教育抉择。一些家庭选择了“回流不返乡”,即综合考虑了教育质量、家庭照顾等因素,没有送子女回到户籍所在的村庄生活与求学,而是选择到户籍所在省份内部,具有较为优质教育资源的地级市或省会城市就读。一些家庭更是采取了在周边城市落户入学的“离城不回乡”的选择,这些流动儿童成为再迁徙儿童。这些“回流不返乡”的回流儿童与“离城不回乡”再迁徙儿童同时又兼具了流动与留守的双重身份。

  加强对回流儿童,尤其是回流初期儿童的多方面关爱

  可以看到,两类儿童其实都是当前城镇化背景下,人口再次流动中的一种梯度选择。但客观上,这种在城市公共服务制度下所塑造的“流动的家”,空间上将家庭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并牺牲了家庭成员的情感和社会需求。特别是对于儿童而言,其影响需要加以重视。

  父母方面,应加强并提早与儿童沟通,并努力实现在回流初期有父母至少一方陪同,密切关注儿童回流后的身心健康状况,当儿童表现出不适应时,应积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心理创伤。

  学校方面,除做好回流儿童的接收工作外,应尽量安排回流儿童的学业衔接工作,可通过课后辅导、整编针对性教材等途径,帮助回流儿童顺利实现学业衔接。

  教师方面,应重视回流学生回流后的适应问题,定期评估回流学生的学业、交往及身心健康状况并及时向家长反馈、沟通,同时多跟进回流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情况,帮助解决回流学生因不适应而产生的各类问题。

  社会组织也可进一步重视这部分儿童的学习和心理问题,搭建平台促进回流儿童与本地儿童、流出地儿童、家长、学校之间的联系,例如搭建回流儿童家庭的支持网络、推进一些有趣的课外活动等,加强回流儿童的心理支持建设。

  真正从为流动儿童提供最好的教育这一角度出发,制定和推动政策的实施

  在我国户籍制度深刻变革的今天,一方面,顶层设计的创新正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另一方面,流动人口享有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却不尽如人意,亟待改革性和创造性的思路解决。回流儿童多是因教育而被迫流动,最重要、最根本的,是真正从“为流动儿童提供有质量的教育”这一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政策,而不是把他们当作包袱和任务,从一个地方推到另一个地方。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各地方需要严格落实中央要求,以常住人口指标来制定公共服务和资源配置规划,打破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促进户籍制度、中高考制度改革和财政制度改革;要从基本公共服务普遍性原则出发,进一步关注底层群体,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流动儿童流入地应扩大学位供给,简化积分项目和入学程序,国家各部门也需要对这一群体的进一步重视,注重信息与数据的公开,推进更精准的流动儿童公共服务。

  (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讲座教授,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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