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1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据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保护,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

  “未成年人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针对近年来杀害、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

  姜启波介绍,《意见》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指出,将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

  周加海称,人民法院将准确执行修改后的《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周加海称,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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