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作出十几处主要修改,强化了家长、学校、社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政府、司法机关等保护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作出十几处主要修改,强化了家长、学校、社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政府、司法机关等保护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长应与留守儿童每月至少联系一次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结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出现的新情况,草案禁止非法送养、非法收养以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此外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严重校园欺凌,学校不得隐瞒

  为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草案二审稿在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基础上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针对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的建议,草案增加两款规定,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未成年人住宾馆,发现异常可报警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对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此外,草案增加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简化办案相关程序,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要求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拟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针对草案一审稿网络保护一章较为原则,保护力度不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应当压实政府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草案增加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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