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家庭教育传播内容的科学性、适当性、必要性,有必要找到一种普遍有效的证赘方法,鉴别家庭教育研究、教学、宣传、传播、指导、培训实践的内容是真是伪、有益无益、有必要无必要,从而防止伪劣产品滥竽充数。
当下中国家庭教育被普遍认为乱象丛生:各种研发、培训、销售、资本势力踊跃介入,许多传播、操作、推进甚嚣尘上而且不择手段;在内容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自我吹嘘,相互倾轧,以讹传讹,搞得人心惶惶,加深了家长焦虑。
为了保证家庭教育传播内容的科学性、适当性、必要性,有必要找到一种普遍有效的证赘方法,鉴别家庭教育研究、教学、宣传、传播、指导、培训实践的内容是真是伪、有益无益、有必要无必要,从而防止伪劣产品滥竽充数。
证赘,即证明是否多余、是否有必要。证赘原则,即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或传播者,首先应该进行自我证明或接受查证。如果不能证明所提供的内容是否多余、必要,那就是不可证赘;或者所提供的内容被证明为“赘”,即多余、没有必要,那二者都会被排除在家庭教育的合理范围之外。
过去,科学界也存在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都自称科学而骗取人们信任的问题,直到1963年,科学家、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在其著作《猜想与反驳》中提出“可证伪”原则,才划清了科学与非科学的边界,保证了科学的纯粹性、自洽性,排除了鱼龙混杂。
波普尔认为,任何科学理论都有一定局限性,都只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有效,一旦超出某个范围或条件改变,这个理论就失效了,就会被新的理论替代,原有的理论就被“证伪”了。所有科学都必须具有“可证伪性”,而“非科学”的本质并不在于它正确与否,而在于它的不可证伪性。
科学的本质是“求真”,所以波普尔的证伪原则是适当的。但教育的本质是“求完善”“求理想化”,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无法以证伪原则来分辨真伪。在基本符合教育一般特征的前提下,我们难以从“质”上客观、深入评价某种教育的善恶、好坏、优劣、圆缺,需要从“量”上进行分析,从“是否多余”这个角度判别某种教育的正当性、适恰性。这就是证赘原则。
不能被证伪的科学,不是真正的科学;已经被证伪的科学,应当自动淘汰。同理,不能被证赘的教育,就不是真正的教育;已经被证赘的教育,应当自动“下架”。
证赘原则,是源于大自然之道的一种思想方法、研究模式、检验思路和证明原则。大自然无弃物、无赘物,不存在多余之物。万物都有其自身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且环环相扣、层层相依,形成了无所不包的普遍联结和周而复始的往返循环。
例如,在医学诊断和体检中,有赘即疑,“肿瘤标志物”筛查的原理,就是察看血液里是否有“赘物”;我们写文章常说“不再赘述”,日常交流中常说“不复赘言”,许多人经常锻炼去除“赘肉”……这些都是“去赘”,但我们对精神的“赘物”却缺乏足够的觉察和警惕。
证赘原则的实施策略是“有赘即疑”和“宁缺毋滥”。
某一种教育主张或模式,只要可以被证明相对于某些条件而言是多余的,就“十分可疑”,极可能是没有存在价值的、不应该存在的。这就是“有赘即疑”。
当某一种教育主张或模式的正当性、适恰性难以被有效证明时,宁可放弃它、远离它,也不要去主动拥戴它、肯定它,跟它发生密切关系。这就是“宁缺毋滥”。
当下的家庭教育有过度、过滥之嫌,犹如鱼龙混杂、沉渣泛起,好东西不多,坏东西不少。而人是“天地之化育”的产物,“天地之化育”是人类的真正设计者和导师,家庭教育本质上是“参天地而赞化育”,首先要“自知无知”,把必然存在的鞭长莫及的“人力所不足”部分,让给神力无边的“天地之化育”。无论是家长还是学者,顶多是做“天地之化育”的助手。
证赘原则的实施需要一些客观存在并且可量化的条件,大致包括科学性、自洽性、时效性、可接受性、可替代性、统计显著性等考察维度。
科学性,即考察一种家庭教育理论或实践主张在基本观点和内容上是否具有基本的科学性,是否在科学界取得了共识,是否具有科学的表述形式,是否具有科学的论证方式,思想来源有没有科学依据,这些依据是否被清晰地、完备地采用。
自洽性,即考察某种家庭教育的理论或实践主张,在基本观点上是否逻辑混乱,不能自洽。若不能自圆其说,有自相矛盾之处,有明显漏洞,则显然属于“证赘”对象。
实践的时效性,即考察接受者有没有足够时间来实施(如某种教育模式要求中小学生每天拿出3个小时来进行练习,这是不现实的,即可证赘;又如某种教育模式宣称“练习一万个小时就可以形成一些卓越的好习惯”,这也是可证赘的),是否不符合一般成长、发展的时序性(某个时间段、时间点上不适合学某些东西、做某些事情),是否不符合某个时间段(时间点)要强调、要突出、要加强的发展主题。
学习主体的可接受性,即考察家长、孩子在主观体验或客观条件上是否感觉缺乏可接受性。如果家长、孩子没有情感共鸣,没有理性认同,主观上不愿意接受,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而无法接受,就可以果断拒绝。
可替代性(或雷同性),即考察与其他理论模式的雷同性,如果没有任何新意,可以被替代或覆盖,则可以被证赘。
统计显著性,即考察其理论或实践主张是否具有特异性。如果非常耸人听闻,非常反常识,没有统计显著性的实验证明,则快速证赘。统计显著性,意味着小概率事件要做100次实验,失误不能超过5次。比如有人宣称,儿童通过某些特殊训练可以做到“耳朵识字”“隔墙辨物”,某机构组织“量子波动速读”大赛,宣称经过培训的孩子可在1分钟到5分钟内阅读10万字并准确复述80%以上……这些无法提供具有统计显著性证明的东西,如果能用证赘原则想想,家长就不会被忽悠,更不会被骗走几万元的培训费。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