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决定了其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其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对待未成年人,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法案。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与此同时,一部反映校园欺凌的电影《少年的你》正在全国上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话题正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期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决定了其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其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对待未成年人,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的法律保障。当下,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也呈现出新特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因素在增多,未成年人保护形势日益复杂,而相关法律内容难以适应当下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要。因此,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有着现实的、客观的迫切需求。

  比如,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颇为严峻,而相关法律却存在空白。所以,顺应客观形势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对加强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意义重大。再如,校园欺凌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亟待通过修订法律实现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通过明确学校、家长、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从而遏制校园欺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不仅在于积极回应了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顺应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深刻变化,更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比如,新增“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等。这些修订将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走向更高水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特点,呈现低龄化趋势,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新近几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既令人震惊,又让人痛心,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越来越高。

  有力的惩戒固然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武器,但是刑罚无法根治犯罪,也不是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手段。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平衡好惩罚、矫正与保护、教育的关系,既不能“一罚了之”,也要避免“一放了之”,应该宽容,但绝非纵容。通过建立有效的收容教养体系,实施不亚于刑事处罚严厉程度和时间的管理等措施,既能达到惩戒的目标,也应该能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一起暴力犯罪事件,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是一个巨大的悲剧,对未成年人施害者及其家庭来说何尝不是呢?极端案例的背后,都与父母没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以及学校、社会教育缺位等深层次原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真正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夯实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矫治,通过全链条的预防机制,最大程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应该看到,把未成年人犯罪扼杀在摇篮中,其实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

  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日益复杂的未成年人保护形势,都要求未成年人保护应与时俱进。必须以最有利于青少年为原则,平衡好保护与惩戒、厚爱与严管的关系,编织起更严密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尽心呵护好“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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