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大类。

  国务院近日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大类,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支出分担比例。《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教育领域的财政权责,有利于不断提高教育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教育领域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将具体内容进一步修改和扩展为12个事项,同时明确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档分担,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按财力状况细分为5档,中央承担10%至80%不等的支出责任。比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将国家制定分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50%。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央保障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责任。

  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2018年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首先把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八大类18个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其中教育方面涉及义务教育和学生资助共8个事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的形成,有助于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手段。党中央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国家财力的持续增强,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断加大,2012年以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稳定保持在4%以上。同时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给予补助,保障贫困地区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逐步形成了中央制定政策、地方组织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提供保障的教育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这种制度安排坚持了中央统一领导,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提升了教育领域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但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教育领域公共服务需求大量增加,原有教育领域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方式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不够清晰;地区之间实际支出水平差距较大;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不尽统一,有些地方支出责任偏重等。《方案》针对这些不相适应的情况,完善了教育领域财政制度,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体制和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对加快推动教育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离不开协同推进与良性互动。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改革需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分类推进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财力不足的基层政府承担过多责任。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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