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教育部会同民政、人社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应试’倾向、超纲教学”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规范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8年以来,教育部会同民政、人社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应试’倾向、超纲教学”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规范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囿于各种复杂的主客观因素,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

  一是受到形形色色既得利益的驱使,引发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的诱致性因素尚未从根本上消解;二是迎合部分群众在子女课业“培优补差”上的所谓“刚需”,一些培训机构超纲超前教学现象仍然禁而不止;三是对无证无照以及其他失范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仍然存在盲区和漏洞,地方政府综合治理体系亟待完善。

  以“抓铁有痕”的决心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一年多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方面的协同配合下,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无证无照办学得到极大遏制,培训行业秩序得以有效规范。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布和各省域有关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标志,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工作已逐步走上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基础上,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良善治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所共同面临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从长远看,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标本兼治,既需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大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客观存在的教育差距,也需要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完善人才选拔方式、优化人才评价办法。

  从近期看,深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工作,则需要深入总结和发扬专项治理中所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在观念转变、制度建设、管理优化等环节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未来一个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务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持续不断、扎扎实实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工作,真正做到不达目标绝不松懈、不获全胜绝不收手。对于一些地方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上存在的不作为和走过场问题,必要时要启动督导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更好地规范和调整市场秩序

  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围绕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问题,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但从文件类型及层次看,除了上海、北京、广东、湖北武汉、四川成都等少数地区外,多数地区出台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还只限于教育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印制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不仅层次偏低,而且效力不强。

  同时,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支撑,没有相应罚则配套,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缺少有效的政策工具,难以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导致一些地方的整治工作流于形式、不够彻底,存在“打而不死、规而不范”的现象。为此,需要完善规章制度,优化政策工具:

  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出台相应的刚性规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或其他部门规章中,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失范办学成本,以更好规范和调整培训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需要地方层面提高有关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和效力,增强各类行政规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度,最好能够将相关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上升到省级政府规章层次或至少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加以转发。

  既要健全执法机制,更要发挥好行业组织的作用

  健全执法机制,充实管理力量。从实际情况看,要从监管层面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良善治理,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基层管理力量。这是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良治的基本保障。

  基于教育行政部门缺少综合执法力量,建议国家层面采取相应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利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契机,调整相关部门职能划分范围。

  既可将无证无照办学查处等职能划归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也可考虑在教育行政部门单独建立专门教育执法队伍。与此同时,在对教育系统内部职能进行重新调整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处室,调剂出必要、足够的岗位编制,并同步充实相应管理人员。

  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多元共治。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极其庞大,类型极为多样,情况极度复杂。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管理机关现有力量配备,要将总量高达数十万家乃至上百万家各式各样的培训机构都纳入行政管理轨道,全面实施前置许可和过程监管,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

  因此,除了要在相关教育法规中厘清行政许可的范围及程序,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外,还应该用好用足用活行业组织在校外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本着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可以也应当将一些行政管理职能让渡给行业组织,鼓励和扶持各类中介机构在校外培训机构质量标准研制、教师资格认证、收费定价约束、信用等级评估和失范行为自律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从而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多元共治和长治久安。

  (作者系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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