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长们要不要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的热议,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关于“家庭教育不能缺位”“父母陪伴质大于量”等方面的观点。寄宿也许是许多家长不得已的选择,但寄宿制中小学的快速扩张,需要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并加强引导。

  近日,《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寄宿制中小学版图不断扩大,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几乎全部为民办中小学,超过六成的民办初中提供住宿,近三成民办小学提供住宿。特别是近三年新办的民办中小学,大部分能提供住宿。面对家长们要不要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的热议,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关于“家庭教育不能缺位”“父母陪伴质大于量”等方面的观点。寄宿也许是许多家长不得已的选择,但寄宿制中小学的快速扩张,需要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并加强引导。

  从现实需求看,城市双职工家庭无人接送孩子、锻炼孩子自理能力、满足择校需求都是家长选择寄宿制学校的主要原因。从政策层面看,由于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为满足跨区域生源的寄宿需求,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成立时都配备了寄宿条件。

  对此,一方面我们要正视寄宿制中小学存在的必要性,它的确解决了部分家长由于工作或家庭原因无法照料孩子的困难,也确实在锻炼孩子的独立、自主和自理等方面的能力上有所裨益。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寄宿能让学生的作息更规律,教师能更便利地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寄宿制中小学也能更为高效地利用晚上时间为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尊重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12岁前是孩子行为模式养成的关键期,家庭教育在这个阶段尤为重要。义务教育法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就是基于义务教育年龄段孩子的身心特点所作出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对于当前寄宿制中小学的快速扩张,需要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并加强引导。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有所约束,防止其跨区域招生行为对区域内外的教育公平造成损害,也避免造成寄宿制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小学的大量扩张。

  此外,还应对学校安全、学生心理健康等配套措施作出规定。对于寄宿制学校而言,学生在校时间长,安全问题和心理问题需要给予更多关注。要让寄宿制中小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包括学校安全、宿舍安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等一系列制度,所有制度的制定既要体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又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使其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要定期对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在其管理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真正做到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让寄宿制中小学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配备足够数量的心理教师,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让学生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并通过学生自觉、主动参与,通过自我认识、自我评价和自我实践等活动,保障寄宿制学校学生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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