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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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科技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北京科技大学:

  你校《关于报送核准〈北京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核准稿)〉的请示》(科文〔2018〕4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此复。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8年核准稿)

  第一条 章程序言“1988年,更名为北京科技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原隶属于冶金工业部,1998年划转教育部直属,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修改为:“1988年,更名为北京科技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原隶属于冶金工业部,1998年划转教育部直属,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并入。”

  第二条 章程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实施高等教育。”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条 章程第八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培养人格健全、专业过硬,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宽广国际视野、突出实践能力、深厚人文底蕴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培养人格健全、专业过硬,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宽广国际视野、突出实践能力、深厚人文底蕴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四条 章程第十七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修改为:“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 章程第十九条中“留学生教育”修改为:“国际学生教育”。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国际影响力。”

  第六条 章程第二十一条中“学校实行合同聘任(用)制度”修改为:“学校实行合同聘用聘任制度”。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合同聘用聘任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七条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奖惩的首要标准。”修改为:“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

  第八条 章程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中第三项“(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修改为:“(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

  第九条 章程第三十条中“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中第一项“(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修改为:“(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项“(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修改为:“(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第五项“(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修改为:“(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第六项“(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修改为:“(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第七项“(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修改为:“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

  第十条 章程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审议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审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修改为:“其主要职权是: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财务工作等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

  第十三条 章程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章程第四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修改为:“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章程第四十九条中“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修改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章程第五十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总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总支部)的工作。学院党委(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修改为:“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师德关;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第五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会议原则上由院长主持。”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十八条 章程第八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歌为《北科华章》与《摇篮颂歌》”。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相应改为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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