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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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合肥工业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合肥工业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合工大政〔2018〕232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8核准稿)

  第一条 章程序言第二段“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扎根江淮、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工业报国,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培养了众多杰出人才,取得了丰硕自主创新成果,为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修改为:“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扎根江淮、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工业报国,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培养了众多杰出人才,取得了丰硕自主创新成果,为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条 章程序言第三段“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强化内涵建设、凝炼办学特色、深化管理改革、培育校园文化’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勇攀高峰’的精神,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型高水平大学。”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发展,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三条 章程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努力培养‘工程基础厚、工作作风实、创业能力强’的工程应用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努力培养德才兼备,能力卓越,自觉服务国家的骨干与领军人才。”

  第四条 章程第八条“学校的代校歌是《弦歌一路高声唱》(祖慈作词,国华作曲)。”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是《弦歌一路高声唱》(祖慈作词,国华作曲)。”

  第五条 章程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章程第十二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三学期制。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境)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适当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境)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适当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章程第十四条第二款“学校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培养目标——教学过程——质量提升’教育教学体系,制定教学与学科、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本科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改为:“学校建立‘立德树人、能力导向、创新创业’三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制定教学与学科、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本科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八条 章程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创新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坚定师生员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创新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九条 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修改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条 章程第十九条第三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修改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一条 章程第二十七条第十款“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实名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方能生效。”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删除章程第三十七条“学校以明晰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权限、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为原则,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活化机制、激发潜能、提高效能为目标,努力实现管理和服务分离、经营和服务分离、行政和学术分离、监督和办理分离,以事权的科学配置作为核定部门设置及岗位职数的依据,推进职员制和管理重心下移,实行行政大部制。”

  第十三条 章程第四十二条“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修改为:“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将章程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第十四条 章程第四十三条“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参加。学院的行政工作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学院的党务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修改为:“学院坚持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党政工作分工,通过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并将章程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第十五条 章程六十二条第一款“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师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经历、国内访学进修、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挂职等三种经历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支持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师国(境)外留学访学进修经历、国内访学进修、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挂职等三种经历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支持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并将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并将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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