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发展。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2012年增加3.1万所,增长22.2%,占全国学校总数的比例为33.4%。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发展。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2012年增加3.1万所,增长22.2%,占全国学校总数的比例为33.4%。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在校学生4825.4万人,比2012年增加914.3万人,增长23.4%,占全国学生总数的比例为18.2%,比2012年提高5.3个百分点。同时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现象,影响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民办教育的明确要求。这对于激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的有序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力量还参与举办了混合所有制教育,2014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地兴起在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实践活动,先后共有10多个省市均在相关政府文件中提出要积极探索职业院校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使得教育服务供给有效增加,教育供给的多样性大大增强。
采取举措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改通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出台,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推进分类管理的新时代。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举措主要有四个:
首先,吸引捐赠性资金兴办非营利性学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出台,捐赠办教育的资金规模在不断增长。在未来,我国社会捐赠性资金的数量将呈继续增长的态势,我国应该积极出台政策,特别是出台针对捐赠人的激励措施,引导捐赠性资金兴办非营利性学校,特别是引导捐赠性资金举办非营利性高校。
其次,吸引投资性资金举办营利性学校。新修订的《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在我国社会力量可以合法地举办除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积极吸引投资性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是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再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混合所有制教育。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经验,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是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初衷及要义所在。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之后,同年6月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组织编制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教育的种种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扩大教育供给,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落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扶持措施。我国新修订的《民促法》和三个配套文件中规定了对民办教育的种种扶持措施,诸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等,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有关部门需要切实落实这些措施。
落实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同时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现象。为了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例如,应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规定,实现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长期不分是困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造成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种种不规范。一些投资性民办学校以“非营利性”之名逃避社会责任,不缴纳任何税收,却通过种种手段分配利润,真正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却很难得到有效的扶持。我国新修订的《民促法》和三个配套文件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彻底分开,这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部门应贯彻《民促法》和相关文件的要求,按时有序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规定,实现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
同时,还应落实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规定。我国新修订的《民促法》和三个配套文件对民办学校产权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收益权、财产处分权,基本建立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为了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应该落实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规定。
此外,新修订的《民促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四大组成要素,规定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和七项职权,规定了民办学校校长的条件和六项职权,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的职权,还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其他治理机构等。关于民办学校退出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民办学校退出的类型、程序,政府在民办学校退出中的义务,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民办学校应积极予以落实。
最后,需要构建良好的监管制度。从我国当前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来看,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监管体制、准入监管、收费监管、质量监管、利润分配监管、税收监管、激励监管和违法行为监管等八方面的内容,构建起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地落实这些针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制度,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作者:鞠光宇,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