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促进学校安全,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现将《治理方案》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关于制定《治理方案》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出抓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各方面安全工作”。学生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生了部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专门作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刘延东副总理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强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坚决遏制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是具备了较好的实践和制度基础。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九个月的专项治理,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欺凌事件的频发,各地各校在提高防范意识、开展反欺凌专题教育和加强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需要固化为制度。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积极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与应对纳入安全专项督导工作。为完善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三是解决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我们在专项治理和实地督导工作中发现,目前仍有些单位存在对防治学生欺凌重视程度不够、多方联动防治机制不健全、对实施欺凌学生惩戒手段缺失等问题,对学生欺凌的界定、程度的划分、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置、处置后的申诉受理、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分工等还缺少明确规定,基层部门和学校对于制定更为具体、更易操作的文件呼声很高。
为此,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题研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联合制定《治理方案》。2016年12月,启动文件起草工作,教育部邀请校园安全、学校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了文件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多次座谈研讨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向部内有关司局、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经部党组审议后,《治理方案》提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要求对《治理方案》作了修改,并经中央综治办等十个部门会签。近期,根据十九大精神,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治理方案》。
二、关于《治理方案》的六个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要开展学生欺凌防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学生欺凌。《治理方案》明确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是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治理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措施。一是要求学校切实加强教育,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欺凌防治专题教育。二是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三是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四是定期开展排查,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三是规范了处置程序。《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四是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五是建立了长效机制。《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三是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推进学校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措施。
六是厘清了职责分工。学生欺凌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各部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十一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关于《治理方案》的贯彻落实
《治理方案》对贯彻落实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推动《治理方案》在各地各校落细、落小、落实:
一是加强责任落实。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督导检查。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强调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各地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的知识和方法。治理学生欺凌人人有责。媒体承担着宣传引导的重要职责,也希望广大媒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为防治学生欺凌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