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支持方式的明确,破解了校企合作中的一些棘手问题,为相关方以利益为纽带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了稳固的政策基础。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中实现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这些院校的科研与产业相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新旧动能持续转化,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意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直接瞄准产教融合培养人才的“瓶颈”。近10年来,高职院校和地方本科高校在校企结合和产教融合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这些院校转型发展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学校的主动是不够的,产教融合要取得显著成效关键在于让企业真正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新出台的《意见》在多处鲜明地提出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作用,虽然不少内容在以前的政策中已有明确,但《意见》将这些内容系统化,特别是将职业教育方面的政策扩展到本科高校,为地方本科高校在转型过程中开展校企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意见》第十一条特别明确提出“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可以说是重要的政策亮点。

  二是《意见》对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在构建协同体系中的作用给予了特别重视。这些介于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机构或组织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够提供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职业培训和教学服务类的教育培训机构或行业企业。《意见》肯定了这种探索,明确“推动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和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另一类组织则是行业组织和行业性的中介组织。《意见》提出要发展产教融合中介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促进校企紧密联结,并提出“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

  三是保障产教融合相关方利益,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长期以来,产教融合之所以较多地停留在表层难以深入下去,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方的利益关切并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根源在于体制约束。现有体制对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分配还有诸多限制,束缚了学校的手脚。对此,《意见》均有针对性设计,比如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产教融合的方式就有三类:政府或学校的服务购买,校企的共建共赢,税收减免与融资支持。这些支持方式的明确,破解了校企合作中的一些棘手问题,为相关方以利益为纽带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了稳固的政策基础。

  (作者:郭建如,系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本报记者 王庆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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