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校自身的科技实力相比,与国家对高校的投入相比,与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校科技的需求相比,我国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依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与高校自身的科技实力相比,与国家对高校的投入相比,与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校科技的需求相比,我国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依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2016年出台的多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未充分考虑高校成本。国家先后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提出“三个50%”,即“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及“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同时明确“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上述条例明确了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学校等各方收益。但部分省份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提高到80%,甚至90%。在具体执行中,由于成果研发成本难以完全统计,“净收入”或“收益”也很难准确界定,只能采用转化收入减去转化直接成本(评估费用、中介费用、税收等),甚至直接将转化收入按上述比例进行奖励。如此一来,虽然极大地提高了高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留给学校的收益比例较低,对高校的成果研发成本没有给予足够的补偿,直接影响到后续其他成果的研发转移转化。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的税负较重。为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转化收益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股权、投资比例除外)大多采用现金(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该部分奖励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相当高,使得奖励实质上也大打折扣。此外,将奖励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个人,不利于研发团队后续的研发与推广。
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不科学。当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管理中,仍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同于一般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由于技术类无形资产存在价格适配性(不易形成市场公允价格)和对象适配性(面临不同对象和市场环境时,其价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等问题,导致国资监管要求与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不相适应。虽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已经明确了高校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免责,但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上尚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是系统工程,需要高校、服务机构、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完成。国家现已明确了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协商、挂牌、拍卖等)并规定“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然而,相对于实物的挂牌和拍卖,科技成果的挂牌、拍卖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对挂牌平台、拍卖机构的要求也更为严格。但目前来看,不管是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都还不完善,无法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仍有部分高校未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且未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满足科技转化需求。
针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解决方案:
科学确定各方科技转化收益比例。高校在科技成果形成和转移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高校的收益不应过低。地方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方收益比例,兼顾研发团队、学校等利益,从而保证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推广转化可持续进行。
改进奖励发放方式和税收政策。改革单一的现金奖励方式,实行科技发展基金和现金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即将一部分奖励作为研发团队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后期的研发和推广,在奖励方式上给予科研人员一定的自主性和可选择性。改进税收政策,现金奖励中税率最高不超过20%,或者允许参照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将奖励金额平均分摊到与科研时间相匹配的若干月度中予以计税,减轻科研人员的税收负担。
完善技术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方式。国家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技术类无形资产与一般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在资产评估、保值增值、定价决策等方面制定不同的政策。修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其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从根本上消除高校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紧箍咒”。
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挂牌、拍卖等交易市场建设,除了建设全国范围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建设区域性、行业性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国高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平台;制定科技成果挂牌、拍卖等有关标准。
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高校内部须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与产业的衔接,同时建立独立的、专门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于已建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议地方主管部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并鼓励将其建设为省级、国家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郝际平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