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非营利性民办园“谁来办”解决的是办园主体与责任主体的问题,那么“怎么办”回答的则是内部治理和外部监控的问题,包括四个方面必须建立的制度。

  如果说非营利性民办园“谁来办”解决的是办园主体与责任主体的问题,那么“怎么办”回答的则是内部治理和外部监控的问题,包括四个方面必须建立的制度。

  法人治理制度——

  从一人说了算到利益相关者集体说了算

  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产物,需要幼儿园管理者有更多法治思维和民主思维。与以往资产属于私人的民办园不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资产在存续期间属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资产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这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资产从头到尾都不属于出资人自身。如何保证出资人作为民办园法人不在办学过程中侵吞、转移、挪用幼儿园资产,法人治理制度的建立是必须的选择。

  所谓法人治理制度,就是要在非营利性民办园内部管理中建立起现代学校制度,强调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保障教师、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稿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非营利性民办园中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实际上是形成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制衡格局,从制度层面避免了出资人的一人独大,保证非营利性民办园真正实现“可营利,不分红”、所有资产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目的。

  资产管理制度——

  从笼统模糊到分类透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第一,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幼儿园名下;第二,幼儿园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第三,民办园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购买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以使幼儿园的办学积累等各项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民办园可利用知识产权质押来办理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第五,办园过程中,幼儿园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幼儿园存续期间,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民办园,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七,幼儿园终止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资产。

  财务会计制度——

  从内部人运作到第三方审计

  非营利性民办园财务会计制度,是保障民办园各项资产合理合法使用(譬如,控制关联交易,控制采购、基建、后勤等资金运作方式,监管办学结余、扶持资金),保证教师和幼儿享有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园要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第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民办园对收取的费用、捐赠、政府拨款、经营性收入、金融产品收益要分别列支,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民办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五,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质量跟踪制度——

  从自生自灭到全程陪伴

  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不同,非营利性民办园不仅要实现自身的良性运转,还要在最大程度上推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儿童的发展品质。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质量跟踪制度也非常重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办园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园幼儿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第二,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积极引导民办园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第四,各地要将非营利性民办园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幼儿园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第五,公办园和民办园手拉手,坚持科学保教,加强课程建设,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作者王海英,系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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