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法定教育职责的监督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使依法治教制度化和规范化。

  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法定教育职责的监督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使依法治教制度化和规范化。

  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审议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最为引起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界关心的文件之一应是《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纲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制定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国家教育战略目标。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将“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列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并提出在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同时,要求强化国家教育督导。

  应该说,瞄准国家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的教育目标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战略目标,落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重心在地方各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的重点在省级人民政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中央决定实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有力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切实贯彻中央要求,能确保完成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确保实现各省教育现代化目标,确保实现国家教育战略目标,是为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力和人才支撑。

  实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能够有力有效地督促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领导不断深入学习、领会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实施,将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为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刚性约束,有利于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协调起来,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国家战略从口号转变为行动,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实现教育现代化战略目标从软任务转变为硬任务,督促一些地方省级政府及时纠正在教育工作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

  实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和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职责,中央人民政府有指导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职能;我国教育法律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具体职责,还规定了相应的依法监督的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评价是督促的方法与手段。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法定教育职责的监督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使依法治教制度化和规范化。

  (作者文新华,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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