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程序,保证学位授权质量,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办法》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程序,保证学位授权质量,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办法》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办法》要求,加强授权审核制度整体设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职责,审核重心逐步下移各地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申报指南编制,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接受单位申请,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学位点的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硕士学位点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授权审核政策和各类授权审核条件的制定,以及最终授权审核结果的批准。

  着眼于供给侧改革,《办法》统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同步开展两类学位授权;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

  此外,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是此次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办法》改变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分别制定更加细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请基本条件,充分发挥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在授权审核中的作用,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实施审核,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

  《办法》明确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

  为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办法》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为其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

  《办法》明确要适当增加公开环节,加强社会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强授权审核与学位点评估和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新增学位点3年后必须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研究生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培养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暂停其新增申请。强化权责一致,各单位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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