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工作公平公正,教育部设举报电话和信箱
评估时间:2014年至2018年
评估重点: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评估方式: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分级负责;中央部委属高校审核评估由教育部负责;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从教育部获悉,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至2018年,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本次审核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审核评估的对象包括,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按照教育部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本次审核评估的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据了解,审核评估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分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具体方案和评估计划。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施。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工作。
在审核评估过程中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010-66096713,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100816)接受社会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