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特别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了制度性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对民办教育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了制度性方向。

  (一)充分发挥市场对民办教育资源配置的作用。《决定》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民办教育领域也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对民办教育资源配置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要为民间资金兴办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兴教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办学校也要密切关注市场需要和群众需求,特别是民办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要按照区域产业发展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树立市场优胜劣汰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质量优良、形式多样、收费合理的服务,不断提高持续竞争的教育活力。

  (二)明确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同样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4万所,在校生人数3911万。民办教育在各级教育的在校生比例,学前教育达50%,普通小学为6%,普通初中为10%,中等职业学校为11%,普通高中为10%,高等教育已达22%。民办教育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提供多元选择、缓解财政压力、激发教育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发展民办教育,促进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鼓励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办学。《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允许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等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师生创造的专利等成果经评估后成为学校的出资。新世纪以来,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为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贡献,这种优质公办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办学形式带有混合所有制的基本特征,要鼓励具备独立的法人、校园、教学、财务、招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条件的独立学院,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学校的实现形式。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也鼓励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通过相互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互相支持,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鼓励中外合作办学。

  (四)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决定》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这对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起到有力的作用。教育部于2012年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教育内部落实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但教育外部的法人属性、税费优惠、产权归属、教师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少政策和法律障碍,导致事实上存在对民办教育的歧视现象。要按照《决定》精神,坚决消除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从制度上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

  (五)构建民办学校教师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指出,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教师是民办学校发展提高的关键。当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总体素质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水平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差距较大。落实《决定》精神,要逐步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使民办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在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保障水平基本相当。

  (六)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指导服务。《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因此,要加强民办教育规划制定、政策完善、标准执行,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指导服务,引导民办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民办教育整体办学质量和水平。

  (七)深化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决定》指出,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民办教育在改革内容上,涉及招生考试、培养模式、课程学制、内部管理等方面;在外部环境上,涉及登记、产权、税费、社保等政策法规;在管理职能上,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众多部门。因此,推进民办教育改革,要加强统筹协调,使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坚持综合改革,使各环节、各领域的政策衔接一致,协同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加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制度建设

  制度创新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动力。要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就要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进行制度创新。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工作任务,教育部在开展分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后要加快推进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体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机制办学。

  (二)健全政府扶持制度。要在完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的同时,按照《决定》要求,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政府补贴是各级财政主要的扶持形式,可以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方式,在学校建设、学生培养、教师培训、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是国家支持民办教育的新型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优质课程、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服务。助学贷款是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的举措,目前已覆盖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是依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鼓励社会公益办学的激励措施。要建立健全这五种扶持制度,形成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

  (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决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办学校也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民办学校要摒弃家族式、家长式、经验式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学校章程在规范内部管理中的作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组成和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发挥督导专员的作用。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收费、课程、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

  (四)健全规范管理制度。要完善政府的管理职能,健全民办教育的管理机构,提高指导管理科学化水平。要重点加强民办教育的质量监控,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导,实行年检制度,推行年度报告制度,开展办学水平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要健全法人变更机制,探索民办学校退出机制。要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提高科研水平,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五)建立改革试点制度。改革试点是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的重要方式。为推进民办教育改革,教育部从2011年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了12项改革试点。浙江温州开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出台了“1+14”的政策体系,近3年共吸引了45亿元社会资金。上海、深圳等地建立财政扶持长效机制。近3年,全国23个省份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吸引500多亿元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总结和提炼,不断将地方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

  (六)建立示范带动制度。目前,总体上民办教育在社会上的认可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要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引导民办学校狠抓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特色。支持建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搭建高水平民办高校示范平台,将一批坚持非营利办学,定位准确、管理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民办高校组织起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树立民办教育的良好形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民办教育的新部署新要求,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空间。我们要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开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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