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七类情形重罚】违规校外培训有了最新处罚标准。9月12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法情形、处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进行明确。根据《办法》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从时间节点来看,《办法》将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对一”等违培最高罚10万

无证办学、假借研学、冬夏令营形式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如何处罚?此次颁布的《办法》明确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显示,若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符合以上三点且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情形,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具体来看,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上述三类情形均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颁布的《办法》为各地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依据,也对校外培训的管理更加有章可循。“目前各地方的情况差异很大,需要统一规范进行治理。”

在职教师违培将从重处罚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颁布的《办法》还明确了七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着教职身份,需要更严格地遵守规则。”储朝晖表示。

针对大众关心的培训机构“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办法》同样划定了处罚标准。《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对于违规举办的“黑竞赛”,《办法》还明确,若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则将被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储朝晖看来,本次《办法》的颁布能够使校外培训治理工作更加规范,但想要彻底解决校外培训的相关问题,仅靠规范化依旧不足。“下一步还要从管理、评价等多维度出发,解决培训的相关问题,同时分析总结‘双减’以来的案例情况,改善其中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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