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函[2015]6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外专局
关于支持有关高校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外专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尽快满足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经共同研究决定,现支持一批高校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或筹备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名单见附件1、2)。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1. 加快培养集成电路产业急需的工程型人才。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含筹备建设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下同)要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快培养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其装备、材料等方向的工程型人才。鼓励高校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合理确定本科、硕士、博士层次的人才培养方向和类型,建设有特色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

  2. 深入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示范性微电子学院要加强与区域内集成电路领域骨干企业、产业化基地和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合作,共建高水平的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立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产学合作理事会(或董事会)。

  3. 完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内部组织管理体系。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独立运行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组织管理体系,明确院系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组织等(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现有学院设置)。建立学院新型用人机制,鼓励教师潜心育人并主动开展产学合作,聘请一定比例的企业专家授课或担任指导教师,引进国外高水平专家,建立一支由专职教师、企业专家和兼职教师组成的师资队伍,推动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国际化发展。

  4. 加强校内资源整合和条件保障。有关高校要统筹校内相关学科资源,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确保学院各项教学设施和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师资、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调整优化校内人才培养结构,努力增加微电子相关学科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的招生数量。

  二、政策支持

  5. 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实行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有关学科专业(包括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电子封装技术本科专业和集成电路工程硕士学科领域)学费最高限额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28号)执行。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 支持集成电路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支持相关学科专业的学生出国留学、进修、实习等,优先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学习或到跨国公司研修。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示范性微电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加大对国(境)外高质量人才的引进力度。

  7. 鼓励在职人员接受工程硕士、工程博士教育。推动地方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与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高校、企业加强合作,支持微电子领域的教育培训。

  8.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育人。微电子领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建设工程实践基地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有关合理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监督改进

  9.委托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对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工作和人才培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实行滚动淘汰。筹备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高校要根据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专家组将在一年后再次进行审核认定。

  10. 组建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发展联盟,由示范性微电子学院、集成电路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搭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平台,深入推动示范性微电子学院改革发展。

  附件: 1.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外专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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