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均衡、多样性教育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东营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均衡、多样性教育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东营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回顾
    “十一五”以来,我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长,由2005年的17.1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0.79亿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及学生资助政策全面实施。
    基础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现有幼儿园480所,在园幼儿61909人,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2%。义务教育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市现有小学172所,初中78所,小学入学率、巩固率保持100%,初中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99.5% 、99%,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6%。初中毕业生综合升学率由2005年的85.11%提高到99.58%。全市现有高中21所,在校生41477人。
    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全市有中等职业学校13所,在校生22100人,比2005年增加2010人。
    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全市有普通高校5所(含3所高职院校),在校生52796人,比2005年增加13568人。
    师资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学、初中、高中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为99.92%、98.98%、99.78%。
    教育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全市中小学实现了“ ”,生机比达21:1,建网率达65%。
    “十一五”期间我市教育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整体发展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服务能力与东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仍有较大距离,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学前教育机构办园不规范现象突出,保教质量偏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班额过大,就学难、择校热;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薄弱;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不健全;继续教育发展滞后,终身教育服务体系不健全;教育观念相对落后,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缓慢;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发展还不够均衡;经费投入不足,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等。
    二、“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基本宗旨,推进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优先、改革、质量、公平、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突出优先发展。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做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证教育投入,公共资源建设优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
    2.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稳步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考试评价制度等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和教育改革。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
    3.提高育人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生为本、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4.促进教育公平。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保障人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实行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学校、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
    5.服务经济社会。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实现教育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提升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三、发展目标
    (一)学前教育

    建立以县级为主,县(区)、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编制实施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到2013年,城市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各自总数的60%以上,农村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0%以上。2015年,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在园人数达6.3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5%。
    (二)义务教育
    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基本消除辍学现象。加快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立项建设步伐,化解班额大、就学难问题。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达22.6万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6%以上。开足开好规定课程,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全面完成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普通高中教育
    积极推进学校规范化建设,到2012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2015年,高中在校生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支持学校办出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职业教育
    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统筹专业设置。加快建设市属综合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德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牧业技术培训中心。县区办好具有地方特色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支持东营职业学院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支持市技师学院加快发展,支持胜利职业学院、大王职业学院特色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到2015年,建设1-2处装备水平高、资源共享的区域性综合实训基地,3-5个特色专业实训基地,10个多功能专业实训中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省级重点学校标准,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分别达到专任教师的80%、45%。
    (五)高等教育
    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地方本科教育,加快引进和建设高等教育项目。支持山东大学与东营市政府共建“山东东营研究院”,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支持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生态谷建设。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深化产学研战略合作,共建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科研创新平台。支持高校教师和企业科研、管理骨干通过兼职、挂职等形式加强人员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校广泛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教育与培训,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健全终身教育体系作出贡献。支持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加快发展。
    (六)特殊教育
    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服务为补充的的特殊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建立市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2014年,完成市特殊教育学校的迁建工作,进一步拓展市特校职能。
    (七)继续教育
    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加快社区教育网络建设,推进学习型县区、乡镇(街道)和学习型家庭创建工作。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到2015年,老年教育普及率达30%以上。成立东营市社区大学、县(区)社区学院、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和社区(村民)学校。开展各种类型和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高标准建设3-5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实施万名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千名骨干教师和百名骨干校(园)长培训计划、千名优秀人才专业化成长计划。到2015年,培养500名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0%,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92%,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6%,普通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达到10%,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96%,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7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提高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中的比重。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2.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和学校安全。切实解决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教职工待遇、贫困生资助、大学生就业等现实利益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协调联动的校园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善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净化学校及周边环境。
    (二)深化教育改革
    1.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为重点,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捐资、出资参与办学;推行联合办学,发挥优质学校(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薄弱学校(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丰富职业教育内涵。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为民办学校注入优秀公办师资,支持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发展。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教育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3.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支持东营高校与境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鼓励中小学校加强与境外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发展适合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三)加大教育投入
    1.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依法落实教育投入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根据国家和省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以及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国家、省和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逐步提高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建立教育投入公告和考核制度,将教育投入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共同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市县(区)教育经费财政统筹和一体化运行机制,统一城乡生均教育经费,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备和待遇等方面向农村倾斜。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2015年前解决高中阶段学校债务问题。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地方教育附加不低于20%”的政策要求,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除学费政策。高等职业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落实从土地出让、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的规定。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落实企业、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
    (四)改善办学条件
    1.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升工程。以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为主体,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保障有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强城乡学前教育规划布局,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和城市新建居民区学前教育存在空白点的问题。农村地区按“服务人口3000-5000人、服务半径1.5公里以内”的原则,规划建设幼儿园;城市按“每5000人口的住宅区规划建设1所规模为6至8班的幼儿园”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实施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改造不达标幼儿园,配足配齐保教设施,到2013年,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
    2.实施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做好新建学校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加快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步伐,不断满足城区居民对子女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结合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出生及流动规律,规划调整农村地区学校布局,做好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工作,解决大班额及功能教室不足的问题。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村中小学“211工程”,改善师生学习生活环境。以内部装备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装备水平。以体育运动场地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解决学校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篮排球及乒乓球场地不足等问题。
    3.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整合中职资源。以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为引领,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建立适应高效生态经济区和蓝色经济区建设需求的专业设置标准和调整机制,培育一批紧缺重点专业,形成我市职业教育骨干特色专业集群。建立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制,推进实施“双证书”制度。培养一批重点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鼓励支持专业教师考取职业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证,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和水平。建立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制度,在核定各职业学校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拿出10%~20%的指标用于聘用高技能实习指导教师。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教师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执行同一编制标准,对农村中小学实行倾斜政策;完善中小学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增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进行学校间人员调配。对部分学科教师紧缺的中小学,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先安排选配急需的教师,逐步对不再适应教学工作的教师予以分流、转岗转向,保持教师新进、退出数量基本平衡;落实省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编制标准,足额配备教师。完善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落实省定中小学、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政策。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和选拔任用办法,推行校长职级制。启动市级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加强教师任职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教师资格标准,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教师资格定期审核、登记制度,启动市级特级教师评审工作。
    2.加强师德与学风建设。把师德建设工作作为评估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聘任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以质量为导向,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机制;完善学风建设检查监督机制,严查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学术道德等不端行为。
    3.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继续推进东营名师、名校(园)长的选拔、培养工作,建立市、县、校三级名师队伍。组织实施教师全员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强化对校(园)长、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培训,选拔优秀校(园)长和骨干教师赴海外研修。建设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平台,组织开展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
    4.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长效补充机制,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足额配备教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对到农村任教三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政策。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在农村长期任教,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实行县域内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必须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5.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宏观决策和政策研究,实施“重点课题带动战略”,加大教育科研成果转化力度,不断提高教育研究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指导水平。积极开展“和谐高效课堂”建设,大力推行校本研究,为教学资源交流共享及教师培训提高搭建有效平台。表彰和奖励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启动“东营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六)强化教育督导工作
    1.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及队伍建设。成立东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和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健全并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建立专职督学队伍,不断优化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
    2.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建立市对县乡两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教育督导考核制度。完善督政制度、督导责任区制度和督学责任制度。完善对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制度,推进素质教育督导。逐步完善职业学校教学水平和就业水平的督导评价体系。
    3.严格落实监督问责制。强化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告、反馈、整改制度和依据督导结果进行奖惩的制度。
    (七)推进依法治教
    1.完善地方教育制度体系。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适时修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督导等制度。加强终身教育、校园安全、校企合作、捐资助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基本形成能够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相对完善配套的地方教育制度体系。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教育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
    3.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启动新一轮学校章程修订审核工作,引导学校将章程和制度建设与学校特色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学校依章自主办学。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教育学生遵守公共生活秩序、知法守法,教师要自觉加强法律修养,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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