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促进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川教〔2011〕48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促进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申办和年审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受理,具体按照网上公布的《四川省教育类网站前置审批办事指南》和《四川省教育类网站年度审核办事指南》办理。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当前,我省教育系统网站管理存在着管理有真空、职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网络及信息安全有严重隐患等问题。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和完善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教育类网站。各地和高校要根据《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在今年内完成对所属范围内教育类网站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教育厅。
附件: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促进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类网站(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举办的网站。
第三条 凡通过我省电信运营商接入互联网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教育网站,或省外教育网站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站及其他代理机构,必须经四川省教育厅前置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
第四条 发展教育网站,遵循积极鼓励、健康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教育网站可以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批、年度审核,组织指导网站运行、安全等管理工作。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举办的教育网站,按照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高校和其他机构举办的教育网站直接由四川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
第二章 前置审批
第六条 未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任何教育网站不得冠以“四川”字样。
第七条 申办教育网站,采用网上受理的方式,受理网站为四川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必须提交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
(一)申办教育网站的申请报告;
(二)《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申办前置审批表》;
(三)申办教育网站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制度;
(四)申办教育网站的基本内容及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
(五)申办教育网站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办教育网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立即取消其此次申办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办教育网站。
第九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审批周期为自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审批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对申办机构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织听证会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周期内。
第十条 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不需要前置审批”三种,对于“批准”的教育网站授予四川省教育网站资质号(以下简称“资质号”),并在四川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将告知原因。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公告(含BBS)服务的,应该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如果申办机构发生变更或者教育网站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照申办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授予新的资质号,原有资质号注销。
第十四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教育网站的日志留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时限保存,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教育网站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四川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注销资质号等行政处罚,并书面通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建议暂时关闭网站,或者关闭网站并注销其备案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每年六月将对获得资质号的教育网站进行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每次年审前,将在四川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教育网站年审公告。教育网站年审,采取网上受理方式。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在获得资质号满一年后申请年审,并提交年审材料。
年审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
(一)《四川省教育类网站年度审核表》;
(二) 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教育网站年审周期为自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审核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对教育网站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织听证会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周期内。
第二十条 年审的结果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和“关闭网站”三种。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审核不合格意见。年审结果在四川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于“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和“关闭网站”的将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年审的受理,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一经发现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给予年审“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结果,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内容中除教育网站名称变更、申办机构变更以外的任何一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照年审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授予新的资质号,原有资质号注销。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网站举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育网站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形成教育网站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四条 教育网站举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策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保障教育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教育网站举办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教育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先审后发,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教育网站安全工作的监管,各高校负责本校所有教育网站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教育网站,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教育网站,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教育网站,均视其为无资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教育网站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