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报讯(记者冯丽)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明确陕西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适用该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指...

  本报讯(记者冯丽)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明确陕西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适用该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属高校毕业生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省外高校毕业生到陕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 责编:田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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