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与经济建设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相对落后。而在社会建设中,家庭建设又是被忽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由新旧变革引发的社会动荡的很多责任或代价。
长期以来,与经济建设相比,我国的社会建设相对落后。而在社会建设中,家庭建设又是被忽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由新旧变革引发的社会动荡的很多责任或代价。
解决家庭问题将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想要治理好社会,必须先把家庭治理好,因为家庭是自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所有的社会问题基本上都可以从家庭当中找到影子或根源。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问题其实都是家庭问题的放大或综合。因此,家庭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正确认识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做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立法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家庭教育的立法也必须回应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如政府更多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入学机会问题,而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重视不够,家庭教育尚未取得应有的地位;家庭教育缺乏国家战略高度的认识——儿童的质量关乎国家利益,家庭教育关系国家安全;家庭教育尚未纳入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缺乏有机的结合,也存在着家庭教育学校化,或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现代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不够,家庭教育服务领域乱象丛生,方向上出现了偏差,只有游击队,没有正规军;过早将竞争引入家庭教育,育才教育替代了育人教育,对未成年人存在着过度的保护和溺爱,甚至过度的关注保护演化成为管制;社区在支持家庭教育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家庭教育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庭教育书本化现象需要克服;家庭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的内容,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碎片化;家庭教育责任的出让问题,很多父母把自己教育子女的责任交给老师、交给他人等。
家庭教育既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体事宜,也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的事宜;既属于私人,也属于国家和社会;既融合于历史,又立足于当代;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态度。因此,在关注家庭教育本身的同时,也要将家庭纳入教育立法、教育政策和教育公共服务的视角。
(作者李明舜系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