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司法解释就此规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司法解释就此规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说,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罗东川说。

  同时,最高法27日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一带一路”意见提出,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准水平,大力推进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与规则。不断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公信力。

  临港新片区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推动完善临港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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