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胡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较为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森林法修订草案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了森林权属,加强了对森林权属的保护,规范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许可证制度,加强了林地保护,强化了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与检查。可以预见,...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胡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较为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森林法修订草案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了森林权属,加强了对森林权属的保护,规范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许可证制度,加强了林地保护,强化了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与检查。可以预见,修改后的森林法,必将在保护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罗保铭委员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

  杨志今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明确了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草案整体趋于成熟,建议抓紧审议修改,尽快出台。他建议增加提高森林防灭火安全性的有关内容,为森林消防队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草案三审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王毅委员说,草案中主要还是以自然保护区为主来规范相关内容,考虑到森林法未来要和正在制定当中的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相衔接,应该增加一些衔接性条款,使林木采伐许可范围等更准确,涵盖更全面。

  吕彩霞委员说,草案三审稿第52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了便于生产经营者依法维权,防范管理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这里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应该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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