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料图:猪圈。中新社发 韦亮 摄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预防控制动物疾病,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环节,应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  农业农村部表示,原《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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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猪圈。中新社发 韦亮 摄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预防控制动物疾病,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环节,应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

  农业农村部表示,原《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修改。

  因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

  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

  农业农村部提到,满足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的需要也是修订原因之一。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选址距离有关规定。删除了《办法》中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第五条、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关于专营、兼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选址距离规定。同时,在《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选址风险评估要求。参考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方动物防疫条例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强化对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与指导。

  同时,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将《办法》中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材料和现场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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