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料图:外教与学生们互动。吴妤 摄  中新网8月30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指出,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通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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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外教与学生们互动。吴妤 摄

  中新网8月30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指出,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通知称,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通知要求,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通知指出,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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