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再次强调,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等。通知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中科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

  近日,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列出7类学术论著署名负面行为,再次强调,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等。

 OLDSRC=https://img.e-chinaedu.cn/uploadfile/1/2022/0322/4b84489848109jpg /></p><p>  通知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中科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明确了署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中科院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旨在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进一步重申了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基本规范。</p><p>  通知提到的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包括:</p><p>  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p><p>  二、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p><p>  三、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p><p>  四、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p><p>  五、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p><p>  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p><p>  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p><p>  通知强调,为落实“零容忍”要求,中科院科研人员出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科发函字〔2020〕71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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