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通知要求建立完善高校招生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各高校是否按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加强对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体决策事项涉及违规的,按照表决情况进行追责;加强对招生管理制度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把招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进行,通知强调加强考务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2014年高考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机制等各项建设都落实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对考务人员选用的把关,加强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将考务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加强考试数据安全的监督,要求试卷扫描数据光盘及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面试(测试)录像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查。
为维护高考录取公平公正,通知指出要加强招生录取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督促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不折不扣执行国家高考政策,严禁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违背的招生办法;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招生简章及录取方案的审核;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对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完善招生录取结果复查制度,对于复查中不达标或通过“点招”等途径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
为深入推进高考“阳光工程”,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要重点检查各高校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分省、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一律不予学籍注册;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倒查追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强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决不能妥协通融、说情开脱。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