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降低教育消费风险,天津市教育两委日前起草《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降低教育消费风险,天津市教育两委日前起草《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办学内容中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其学费拟实行资金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完成学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1月底前完成。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不设最低余额,设立第二年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方式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督促其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如发现确有办学风险的,应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没有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没有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没有按照本办法,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未经报告,擅自挪用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异动行为等,出现这些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情形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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