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我省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规范教育督导运行机制,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调整充实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和总督学任副主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比照设立相应的教育督导委员会。

  (二)健全完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各州(市)、县(市、区)比照上述做法,强化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三)认真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强化督政职能,全面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统筹协调评估监测工作。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健全沟通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督导活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强化对下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州(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能开展本地区的督导评估工作,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二、完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四)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构建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体系,每5年完成一轮对州(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点督导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组织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建立控辍保学督导长效机制,开展县(市、区)政府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督导评估。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及时督办重大教育突发事件。

  (五)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督导评估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使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创新督学工作机制,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对学校的经常性督导,把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结果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六)统一负责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形成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负责、多方参与的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评估监测机制。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质量、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监测评估,配合国家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不断加强评估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七)健全整改及复查制度。被督导单位要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发放督办单,限期整改。建立“回头看”机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督促被督导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反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八)落实激励及约谈制度。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参考内容。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执行不力、未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由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其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开督导、问责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督政问责方面,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有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问责方面,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监测方面,对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估监测结果的,由教育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和管理

  (十)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原则上,各地区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比例,由各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教育规模确定。各地区应建立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的本级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库,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廉洁高效、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新时代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的督学队伍。

  (十一)拓宽督学选聘范围。各级政府可从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科研部门、学校选聘一批在岗或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过硬、热心教育工作、责任心强、有影响力的人员作为督学,从事督政督学工作。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十二)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人员和专兼职督学应接受上岗培训,履职年限内至少参加1次岗位培训,专兼职督学参加岗位履职培训学时等同于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学时。积极拓宽专职督学职业发展与晋升渠道,将教育督导工作实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不断调动督学工作积极性,为督学专业化发展搭建成长阶梯。

  (十三)完善督学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专兼职督学及督导评估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重大失职、违纪违规行为的督学,认真查实,严肃处理,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五、健全教育督导保障机制

  (十四)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保障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按照《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的要求,落实兼职督学工作补贴,用于保障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十五)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以大数据为支撑、衔接国家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督导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应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把各地区落实情况纳入州(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地区有关部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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