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市政府出台《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明确表示鼓励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婴幼儿。

  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市政府出台《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明确表示鼓励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婴幼儿。

  根据实施细则,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街道(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婴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托育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部联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保障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提供餐食服务。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

  此外,本市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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