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扩大见习规模,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扩大见习规模,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

  《通知》明确,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的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从2020年5月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我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我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我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在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方面,从2020年5月起,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对留用时间早于见习人员毕业时间的,须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通知》规定,见习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就业见习人员每天见习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当月参加见习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将见习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就业见习基地连续6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者一个年度内安排见习人数低于10人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见习人员总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见习人员总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拒不配合检查、抽查工作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整改不合格的,由坐落区人社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在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同时,由发放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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